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协会、企业、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四川、重庆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关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制定关税法是贯彻宪法关于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基础,也是多双边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建议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现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在本法中增加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草案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有的地方、专家建议,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五、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条款上升为法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六、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有两个问题需要汇报。
一是草案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本法的组成部分。考虑到《税则》篇幅过大、技术性强、变化频繁,难以像一般法律附件那样随同法律文本正文一并审议、公布,目前实际上是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发布。因此,草案规定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履行的职责中包括“定期编纂、发布《税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常委会会议对关税法草案及所附的《税则》一并审议。法律通过后,正文部分按法定程序由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中国人大网上刊载;《税则》作为关税法的附件,注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以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定期编纂的《税则》也据此发布。
二是现行海关法设“关税”一章,对关税有关问题作出规定,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了进出口关税条例。制定关税法,是将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并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关税法颁布施行后,关税的征收和缴纳依照关税法执行,海关法有关关税的规定不再继续执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及时推进海关法修改工作,并在执法工作中做好衔接。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