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的领导,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都作出具体部署。监察官法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法律角度解决改革实践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监察官职责法定,强化对履职全过程的监督,对于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的根本遵循,贯穿于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调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为了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法突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以来,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一以贯之。
工作实践中,纪委监委不断完善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推动建立健全党委定期研判反腐败斗争形势、把握政治生态、听取重大案件汇报等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等制度机制,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和手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全链条、全过程规范运行,从组织形式、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具体化,保证党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领导权。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履行职责中,也要落实到队伍建设上。监察官法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各方面,第二条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第十条把“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明确为监察官法定义务,第十二条把“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列为担任监察官必备条件,有力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不断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确保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谁来监督纪委监委”的问题,强调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监察权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权力;强调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打铁必须自身硬,要做遵纪守法的标杆,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干部。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监察法;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2020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2020年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法规制度,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高,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
制度赋权,更限权。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实质是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赋权、限权、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纪检监察机关运用任何一项制度、措施,都必须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进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始终坚持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监督执纪执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和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确保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官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完整规范监察官的责任和法定义务,要求监察官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将监察官履职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规定“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明确权力边界、严格内控机制,强化自我约束、加强外部监督,有利于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监察权。
随着纪检监察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执纪执法工作的规范更加细化,纪检监察权力的运行越来越规范。
——带头守规守纪守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确保权力运行既规范有序又顺畅高效。
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由党章和宪法赋予,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是一般的工作要求,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带头守规守纪守法、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是旗帜鲜明讲政治的应有之义和具体体现。
监察官法是一部责任法,从队伍建设上总结提炼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对监察官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各项职责落实落地,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体现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有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强化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是监察官法的重中之重。监察官法充分总结提炼现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要求,吸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通篇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第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监察官的监督制度和机制”,监察官应严格自我约束、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第七章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等等。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正确行使监察权,做遵纪守法的标杆。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明确了监督执纪执法权力有哪些,什么必须为,什么不可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抓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不断增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持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廷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