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修正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此次统计法修改保持现行统计法制度框架基本不变,加强统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着力解决统计造假等突出问题。修正草案共十四条。
现行统计法于1983年制定,1996年、2009年作过两次修改。现行统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指引、保障统计工作有序开展和有效组织统计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统计工作也出现了统计造假屡禁难绝、统计监督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统计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
修正草案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规定对要求、暗示、引导下级单位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明确本单位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责问责;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现行统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偏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统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处罚处理偏轻,惩治力度不够。修正草案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罚款额度,规定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规定,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