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2023年12月1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24年4月1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之年,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聚焦新时代新征程使命任务,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不断健全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监督工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贡献。
一、推动高质量发展
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金融工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耕地保护、农业法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智慧农业发展等开展监督,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的主要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货币政策执行、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金融体系改革和对外开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情况(侧重金融业运行情况和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举措的落实情况,民营经济的现状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民营经济发展情况,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情况的报告,并结合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大学和优势学科工作总体情况,完善高质量人才培养体系、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一流师资队伍、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推进国际交流合作、完善稳定投入机制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我国耕地数量和省际间分布、耕地质量变化情况,落实国土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情况,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建立补充耕地全程监管机制情况,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升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动弃耕抛荒耕地复耕复种情况,我国盐碱地资源状况和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情况,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发展情况,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效衔接、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情况,加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力度、健全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情况,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情况,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经济运行情况,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和对所出资企业穿透式监管情况,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存在的不足和改进举措,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八)围绕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各地方和各部门吸引侨资侨智情况,引导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情况,发挥侨务资源优势助力中国式现代化成效经验和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华侨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九)围绕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情况,立足不同区域、不同生产条件、不同作物品种拓展社会化服务领域推进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情况,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和组织形式、发展多层次多类型专业化服务情况,推进服务资源整合、促进服务供需有效对接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围绕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涉农贷款投放、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完善金融机构内部信贷管理机制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情况,落实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职责、推动农村金融回归本源、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拓宽农业农村融资渠道情况,健全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散机制、加强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情况,制定实施农村金融货币政策、差别化监管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扶持政策措施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数字金融发展、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一)围绕加强新时代安边固边兴边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提升边境地区各族群众国防安全意识、筑牢安边固边兴边思想根基情况,提高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情况,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边境地区人口和经济支撑情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边境地区独特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情况,创新开放型经济体制、因地制宜密切跨境经济合作情况,强化边境综合防控能力、夯实边境管控基础情况,建设边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长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二)围绕智慧农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智慧农业发展总体情况,推动智能技术装备集成应用情况,加强设施种植、规模养殖场、海洋牧场、农机装备数字化和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情况,推进智慧牧场发展建设、统筹布局田间物联网监测设备、促进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农业数据资源汇聚共享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增进民生福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围绕推进托育服务、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社会保险法实施、城市安全发展等开展监督,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托育服务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托育服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职责定位、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间管理职责划分情况,普惠托育服务认定标准及发展情况,各级政府对托育服务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情况,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资质和人才培养情况,对托育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情况,避免学前教育低龄化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的总体成就,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情况,长期照护服务保障制度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组织领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落实情况及代表性项目名录管理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情况,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缴费标准、保障水平、保险给付等待遇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基金统筹、个人账户等可持续发展情况,社会保险经办、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监管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围绕城市安全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城市安全规划制定情况,城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城市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和城市安全监督管理情况,城市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多元共治、科技创新和应用情况,城市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和队伍建设情况,城市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8月底前完成。由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推动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防沙治沙、黄河保护法实施等开展监督,依法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设美丽中国,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3年度环境状况(包括环境质量状况,大气、水、海洋、土壤、声环境状况,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系统状况、环境风险状况等),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污染防治、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进展情况,生态补偿、生态保护红线、“无废城市”建设等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防沙治沙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贯彻实施防沙治沙法总体情况,依法开展防沙治沙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防沙治沙工作报告制度落实情况,防沙治沙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因地制宜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情况,草原实行以产草量确定载畜量的制度落实情况,土地和草原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情况,防沙治沙工作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并结合执法检查报告以常委会联组会议形式开展专题询问。重点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法律学习宣传普及情况,法律责任落实、配套法规标准制定情况,规划与管控、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控、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主要法律制度落实情况,黄河保护执法司法情况,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执法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专题询问拟请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出席联组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为主负责组织和实施。
四、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围绕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八五”普法决议执行等开展监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级监察机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正风肃纪反腐的重中之重,聚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关系民生福祉的领域和行业、聚焦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人和事,强力推进专项监督整治,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情况,加强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情况,推动加强行政领域诉源治理、协同治理情况,推进行政审判理念变革和体制机制完善情况,加强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总体情况,对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情况,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情况,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情况,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情况,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情况,推动行政领域诉源治理情况,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体系、推进行政检察专业化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围绕“八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情况,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典以及国家安全领域、民生领域主要法律宣传普及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学法用法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要求落实情况,开展法治创建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法治实践、开展多层次依法治理情况,创新普法形式、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普法情况,普法责任制、普法队伍、普法阵地建设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4月底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加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继续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不断完善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制度,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提质增效。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监督,建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健全完善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机制,发挥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基层联系点作用,持续推进预算、国有资产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和使用工作。
(一)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中央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中央决算。
(二)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以上两项报告请国务院按照预算法、监督法规定和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改革举措要求,重点报告支出预算和政策的执行及其效果、预算绩效评价、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执行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批准2024年预算决议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情况,2024年1—7月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重点支出预算与政策执行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的决策部署,根据监督法、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关于上一年度全国政府债务(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务、专项债务、隐性债务)的管理情况,重点是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政府债务总量情况,政府债务发行和偿付情况,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情况,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听取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调研报告。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结合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量规模、结构分布、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落实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推动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管理工作、统筹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衔接、提高综合配置和使用效率、推进相关标准化建设情况,保障依法履职、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同时听取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调研报告。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202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2023年中央决算的决议、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七)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调研报告及国务院关于2022年度国有资产审计情况专项报告等的研究处理情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问责工作情况,特别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和明确问责主体、问责程序、问责方式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问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4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的重点是财政防灾减灾及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情况(包括投入规模、投入结构、增长变化、区域分布情况),财政资金在支持灾害防治、消防救援、安全生产、防震减灾、应急救援等能力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和进展,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健全投入分配拨付使用机制、加强绩效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九)围绕预算法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预算法自2015年修改以来实施的总体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预算制度改革、预算绩效管理、预算信息公开、政府债务管理监督等决策部署情况,近年来财政改革发展、健全预算管理、完善预算体系、强化预算监督的主要做法和成就,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0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十)围绕政府采购管理与改革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政府采购政策的功能定位和采购主体、模式、范围、标准、方式、程序、交易规则情况,采购资金规模、结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以及发展变化情况,资金绩效情况,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监管机制、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市场开放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2月底前完成。由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不断提高宪法实施和监督水平,坚定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组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强化制度刚性,坚决纠正和撤销违反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完善审查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形式审查、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完善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备案审查衔接联动等制度机制,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召开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加强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组织实施好2024年度的监督工作,一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运用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方法论和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二是要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同向发力、同题共答,多措并举、持续发力,提高工作实效。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督。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督促“一府一委两院”依法履职,落实法律责任。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丰富拓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四是要扎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把坚持人民至上贯穿在监督工作各领域各环节,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监督,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计划的各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2024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各项监督工作任务。
附件: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听取和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