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保护草原,维护生态安全,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8条,对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为保护草原的主体;规定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应当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坚持以草原生态保护为目标,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
《条例》将核定具体适宜载畜量的权力落到旗县级人民政府;明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导监督,旗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机制;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核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适宜载畜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草原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牧部门,定期公布不同类型草原的适宜载畜量,避免草原禁牧“一禁了之”。
《条例》还明确了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奖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