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全面贯彻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四个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聚焦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全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法,强化监督协同,增强监督实效,推动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行使,推动法律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贯彻落实,为助力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见行见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8项)
1.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情况,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等。报告拟安排在3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度我市环境状况、环保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报告拟安排在5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3.听取和审议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加强人民法庭专业化建设、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等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完善机制建设、对外沟通协作、提升专业化水平等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等。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政府债务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6.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义务教育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城乡整体发展、加快校际均衡发展的具体举措和主要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7.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保障侨界人士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情况报告。重点报告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天津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实施,充分发挥侨界人才资源优势,助力引进海外侨胞中高层人才和紧缺人才,支持服务更多海外人才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推进工作的措施。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8.结合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9.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贯彻落实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国家战略,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和能力,打造科创高地,促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优化创新生态,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0.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在健全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和待遇调整机制、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完善保障项目、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加大等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深化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持续加强依法治理、消除隐患、管控风险,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预案和措施等方面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机制、规划计划、政策保障、项目建设等工作进展情况、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及利用等基本情况及河道管理情况;我市河湖基本情况,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基础工作、河湖长履职、管理机制、考核情况等。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际友城合作,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重点报告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上善作善成的重要要求和关于友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讲好天津故事,不断扩大天津国际“朋友圈”,推进天津实现更高水平开放的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下一步的推进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6.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在完善医保待遇保障机制、健全筹资运行和医保支付机制、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7.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健全养老服务工作体制机制、推进设施建设、加强供给保障、推动医养结合、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存在的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医养结合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农村养老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养老服务人员能力水平等方面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18.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我市在人才培养与开发,引进与流动,使用、评价与激励,服务与保障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社会建设委员会、社会建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决算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5项)
1.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2023年市级决算。重点报告2023年市级决算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2.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报告拟安排在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3.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4年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4.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以来我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4年以来我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拟安排在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5.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报告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拟安排在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由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
三、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4项)
1.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保障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生态治理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7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2.检查《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等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3.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政府及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及相关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9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4.检查《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实施情况。重点围绕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宣传、文化带建设、河道水系治理管护、绿色生态廊道建设、生态空间管控和生态保护修复等开展监督检查,查找发现问题、推动相关问题有效解决。执法检查报告拟提请11月份举行的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项目)
四、开展专题询问(1项)
1.结合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情况的报告,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开展专题询问。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五、开展专题调研(4项)
1.围绕我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办理执行案件,推进执行难源头治理,健全现代化执行工作机制,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情况,分析工作存在的短板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9月底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2.围绕我市监察机关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监察机关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情况,围绕党中央关于惠民富民、促进共同富裕的决策部署开展监督情况,整治乡村振兴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整治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整合基层监督力量、健全基层监督网络情况,存在的问题困难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内务司法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3.围绕我市河道管理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河道管理与河湖长制落实现状,找准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与不足,从法律、制度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4.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情况进行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准确把握党的民族工作新的阶段性特征,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进一步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各族人民平等交往、自主交流、深度交融的工作情况和特点,发现困难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专题调研报告计划在11月底前完成。由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精神,紧扣备案和审查两个工作环节,积极推动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在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上下功夫,多突破、出成效,切实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国家法治统一和宪法权威尊严。
深化备案审查制度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推动制定本市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探索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目标考核,督促各级备案审查机关、文件制定机关切实按照中央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备案审查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主动发布相关工作,维护好、运行好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综合运用专题培训、征求意见、经验交流等方式,强化市和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业务的专业能力和理论研究水平。探索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咨询制度。持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结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
深化备案审查工作民主参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在审查研究工作中充分听取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等方面的意见,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备案审查的途径。
持续推动法规清理和法规配套规定制定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做好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落实立法法规定,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常态化清理工作。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
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2024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听取审议监督方面的报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听取和审议的报告 |
3月 (1项) | 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
5月 (1项)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2023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
7月 (8项) | 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情况的报告 |
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政府债务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保障侨界人士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情况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执法检查报告 | |
9月 (8项) | 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
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建设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以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以来我市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 |
《天津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若干规定》执法检查报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 | |
11月 (9项) | 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情况的报告(结合听取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河道管理和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际友城合作,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医保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情况的报告 | |
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 |
《关于京津冀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决定》执法检查报告(京津冀人大协同监督项目) |
2024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计划听取审议27个监督方面的报告,包括专项工作报告18个、计划预算监督报告5个、执法检查报告4个。此外,结合其中1个报告开展1次专题询问,另有4个专题调研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