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据介绍,草案第二条规定了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草案关于恶势力组织概念的界定,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实践中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可能导致将恶势力犯罪泛化到一般的团伙犯罪,打击面过大。同时,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应明确与境外黑社会组织有所区别,并处理好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法律适用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根据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在恶势力组织的概念中增加“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特征条件;二是,增加一款,明确境外黑社会组织在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适用本法。
草案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确实无法查清涉案财产权属,但有证据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予以没收。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这有利于实现“打财断血”,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但对这种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还是应尽力查清其状况,并在本法中对证明涉案财产与有组织犯罪存在关联的证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防止造成滥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一是,增加规定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二是,参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吸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草案有关规定修改为: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人民日报 》2021年08月18日第04 版 记者张天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