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电力事业快速发展,助推河北新型能源强省建设,近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电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65条,主要围绕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生产与运行、电力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范。这是2023年中央深改委作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部署后,全国首部进行全面修订的地方性电力法规。
提高政治站位
充分认识修法重要意义
电力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2014年出台的《河北省电力条例》,对保障河北省电力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条例实施已近10年,主要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电力发展和人民用电需求,电力建设、运行、供应中出现的新问题亟须立法予以规范。及时修订该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生动实践,是推动全省电力事业快速发展的有力引擎,是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重要体现。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介绍:“我们聚焦实现‘双碳’目标,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充分发挥我省区位优势,牢牢抓住绿色低碳发展有利机遇,以大规模高比例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为依托,以常规能源发电为重要组成,以坚强智能电网为平台,以源网荷储协同互动和多能互补为重要支撑,积极推进能源转型,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建设新型能源强省、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强的法治支撑。”
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破解电力发展难题
近年来,随着装机规模扩大,以及大规模新能源发电装机陆续接入电网,部分地区新能源消纳压力也进一步凸显。为此,《条例》积极推动源网荷储协调互动,要求加强电源侧建设,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加强电力配套建设,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加强负荷管理,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加强储能建设,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
当前,河北省电力市场建设仍存在经营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长远来看,电力保供还要用“市场的手”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条例》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电源建设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并优化电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近年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问题不断增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袁任新介绍:“《条例》加大对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保障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并对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外树木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理措施进行规范。还列举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地下电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
服务“双碳”目标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全面体现“双碳”导向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条例》明确规定,电力事业发展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
《条例》创新规定了新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明确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规定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与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明确供电企业应当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
电力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条例》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障电力生产安全。
突出地方特色
提高电力服务水平
为回应民生关切,提高电力服务便民水平,《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一次性告知电力用户办理用电需提交的全部申请资料,不得含有兜底性条款或者模糊性表述;规定电力用户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的,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缩短办理用电期限,规定居民电力用户装表接电的期限,自报装申请之日起不超过5个工作日;缩短供电企业处理投诉期限,规定供电企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电力用户。
为最大限度维护电力用户权益,《条例》列举供电企业不得实施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规范中断供电的情形和程序;明确电力用户对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等部门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为预防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保障供电用电安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对工作。针对供电安全和用电安全,《条例》明确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对其负有安全责任的电力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或者试验,及时消除电力运行安全隐患和电能质量问题,确保安全平稳供电;电力用户应当对其用电设施设备的安全负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发现用电设施设备危及人身安全或者电力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检修、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