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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跨境电商关税扣缴义务人

发布时间:2024-04-24 作者:佚名 来源:天津人大

  关税法草案二审稿23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对一审稿进行了完善修改,包括明确跨境电商领域的相关扣缴义务人,充实完善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等。

  据了解,关税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草案二审稿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有关便利纳税人的做法规定上升为法律,增加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原文链接:https://www.tjrd.gov.cn/jdzh/system/2024/04/24/0300310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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