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陈伟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废止的必要性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推动该法全面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3年10月部署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集中清理工作,要求相关修改、废止工作于2024年3月前完成。为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对自治区本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发现2002年9月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条例》)的规定与上位法不一致、不符合。《审计条例》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审计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经过两次修正,修改了多处规定。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规定》),同时废止《规定》。《审计条例》主要内容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规定》的规定不一致、不符合,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鉴于上位法对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了新的全面规范,因此,建议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二、起草的过程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2024年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做了如下工作:一是对该法规的所有条文进行全面研究;二是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意见;三是召开立法论证会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四是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送16个有关部门和单位、6个地方立法基地、80名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委托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五是多次与自治区审计厅深入沟通研究。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2024年3月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审稿会进行研究,形成决定草案送审稿。3月15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形成决定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