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大系统性部署和制度性安排。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成立应急管理部,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改革举措,践行安全发展理念,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修订《条例》是与上位法衔接配套的必然要求。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全生产法,修改幅度约占原条款的三分之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我区现行《条例》于2006年制定出台,需要尽快修订,以有效衔接和补充细化上位法。
(三)修订《条例》是坚持安全发展推进依法治理的迫切需要。
《条例》自施行以来,对规范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新旧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一些地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完善、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因此,亟需修订《条例》,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参考了国家有关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同时借鉴了浙江、江苏、上海、山东、贵州等地的立法经验。
二、办理过程
修订草案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61个自治区有关单位、17个基层立法联系点、21个企业和2个行业协会发函征求意见,在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经2023年11月2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六章59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和机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以人为本,坚持“两个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三管三必须”原则,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健全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三条)。
(二)健全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体系。一是强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权力和责任列入本部门权责清单共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明确建立健全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第三十六条);建立约谈制度,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第四十八条)。二是健全安委会职责,明确安委会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研判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三是明确乡镇、街道办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第五条第二款)。四是要求化工园区、港区、风景区、高新区、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第三款)。
(三)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二是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履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四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十三条);五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重大危险源管控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机制(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六是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突出从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到一般从业人员的培训全覆盖(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七是加强作业规范管理,明确复工复产、户外设施维护、危险作业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措施(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建设,要求相关部门提高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第三十八条);二是夯实基层,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将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行政处罚权,交由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第三十九条);三是明确乡镇、街道办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第四十条);四是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和重点事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五)完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乡镇、街道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第四十九条);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救援队伍和物资配备(第五十条);三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政府部门事故报告(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四是规定应急处置、伤员救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六)优化安全生产营商环境。秉持要安全也要发展的理念,在制度设计中考虑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一是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减轻生产经营单位投保负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是明确涉及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实行联合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第四十三条);三是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自检,对于自检结果符合要求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检查,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打扰(第四十四条);四是删除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规定。此外,由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了26条法律责任,内容全面,按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慎设罚款的要求,本次修订没有新增法律责任条款。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