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肯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原则和内容,认为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3月26日晚,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责令限期停止使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鉴于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经营性自建房,在处理方式上不限于责令停止使用,还包括疏散人员等多种措施,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检查,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处理。”(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二、关于专家管理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家管理。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条仅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作出规定,缺少对安全生产专家规范履职的内容,建议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三、关于施行时间
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六十二条)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经修改后已经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修订草案表决稿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