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创造性的系统工程。已施行10年的《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经修订,27日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内容涉及效能制度、绩效管理、效能督查、效能投诉、效能问责等方面,有利于持续优化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条例》提高绩效评价体系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将“正向激励”与“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察访核验”同时作为绩效考评办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条例》明确规定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应当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重点围绕经济发展、民生保障、营商环境、自身建设等内容科学设定,并根据发展定位、基础条件、资源禀赋等方面特点,分类分区域设置差异化指标体系。
在容错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为推动改革先行先试出现失误,且未谋取私利的,应当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效能问责。
《条例》进一步厘清了效能问责的范围,与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作了衔接,对尚不构成处分的,才给予效能问责。同时,《条例》对问责结果运用也作了规定,效能问责应当低于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机关工作人员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的,分别在一个月内、三个月内、五个月内不得参与和本职工作有关的先进评选,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