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宋向乐)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是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也是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审议。
审议修改稿是如何形成的?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11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河南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更好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实现高质量增长,制定《条例》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023年12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省工信厅以及有关立法专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修改。之后,将修改后的《条例(草案)》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部分县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赴商丘、开封以及云南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和考察,2月下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省工信厅和立法专家,根据各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
其中,共收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39条,采纳8条。3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审议修改的重点问题
■关于条例名称问题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建议条例名称覆盖范围更广泛一些,使条例名称与条文内容更加契合。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同时参考浙江省等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使标题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并对条款中涉及中小企业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修改。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行业的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职能
在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应当发挥人大职能,加强对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立法技术方面的修改。
看点一:推动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
《条例(草案)》第二十条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推动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设立专精特新专板,增强对专精特新企业的专项资本市场服务,帮助企业挂牌融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微企业上市资源,支持中小微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荐优质企业申报加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等给与奖励或补助。
看点二: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风险补偿、资本注入、优化考核方法等方式,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成本。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应达到国家要求。
看点三: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救援机制
《条例(草案)》第四十六条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救援机制,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看点四: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规政策
《条例(草案)》第四十五条提到,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对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氛围。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