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议案,回应了一些公众关注的噪声污染问题,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广场舞扰民、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等。
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草案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比如在交通运输噪声的定义中,专门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
近年来,一些地方广场舞的扰民问题受到社会关注。草案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和时段等规定,采取控制噪声的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使用音响器材的,不得干扰周围生活环境,产生过大音量的,应当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不听相关单位的劝阻、调解的,草案还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处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不少人都遭遇过附近工地夜间施工扰民的问题,屡屡投诉却没有效果。草案提出了更严格的处罚规定,这种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善。草案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未提供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的。对工业噪声和建筑工地施工噪声违法行为,草案还规定了按日计罚等处罚手段。
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此次草案专门增加一章,关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与规划。草案提出,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