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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兵役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赴湖南进行调研;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进行多次沟通;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14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司法部、中央军委办公厅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7月2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落实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兵役制度,保证与相关法律衔接统一,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及时对兵役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现行兵役法重申了宪法第五十五条中“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的内容,建议保留。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地方建议增加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同时,在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兵役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

  三、修订草案对初次兵役登记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初次兵役登记应当明确时限要求,增强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四、有的常委委员、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方便登记,提高工作效率,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方式进行;同时,预备役登记可由兵役机关根据需要直接办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将修订草案有关条文修改为:“经过初次兵役登记、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五、修订草案规定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有的专家提出,军官和士兵的安置方式不同,确定安置地的时间也不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条文修改为:“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到达安置地后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六、有的地方提出,士兵服现役的起算时间决定军人身份及相关权利义务,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女军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对我国兵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厘清了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健全了兵役登记制度,作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有利于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制度设计更加简洁精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cf8e2cc9a22a40aa8465c613bf3375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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