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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冯军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将接受冯军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事项向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