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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修订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21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同志:

  去年12月和今年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简称两个“决定”,见附件1、2)。这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本次常委会专题讲座安排,我今天主要汇报四个方面内容:一是修订制定两个“决定”的主要背景和重要意义;二是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三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四是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订制定两个“决定”的主要背景和重要意义

  2020年11月,党中央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和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做好修订制定两个“决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依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动落实法治责任的重要举措。

  (一)主要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作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抓手,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相关法律修改和改革文件等一系列重要举措相继出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2015年,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2016年,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2017年,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2018年,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等。其中,党中央出台《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赋予了人大监督新职责,对人大监督提出了新要求,推动人大监督制度不断深化拓展。按照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的改革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聚焦重点内容,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深度,增强监督效果。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改革部署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五年规划”,先后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初步摸清了相关国有资产的家底。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开展了预算法实施情况、中央预算审查监督决定实施情况专题调研等活动,为修订制定两个“决定”作了必要准备。适应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修订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二)重要意义

  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有关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对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修订制定两个“决定”,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中央提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让支出预算和政策更好体现和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党中央提出,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实现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全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通过修订制定两个“决定”,将党中央的重要部署上升为法律规定,将“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实践,也是重要成果。

  二是修订制定两个“决定”,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依法推进改革深化。在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经验做法基础上,将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审查监督,开展专题审议、预算联网监督等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将通过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方式听取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监督调研、报告审议、督促整改反馈“闭环”工作机制等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样既有利于不断巩固改革成果,实现改革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又有利于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推进改革深化。

  三是修订制定两个“决定”,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完善。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预算是财政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载体。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共同的宝贵财富,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次修订制定两个“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深度需要拓展、手段和能力需要加强、预算约束力需要强化等问题,针对企业国有资产法滞后于实践需要、金融国有资本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空白、人大对各类国有资产监督的法律不健全等问题,进行重点研究、听取意见建议、提出措施办法,并作出相应规定。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快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法律制度,更好满足人大依法监督的需要,推动更好发挥财政预算在实现高质量发展、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关于修订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1999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约束和规范预算行为,推进依法理财,发挥了重要作用。22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健全完善,政府财政预算制度改革持续深入推进。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1999年《决定》作出修订是必要的,时机也已经成熟。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这次《决定》修订工作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的改革部署,全面贯彻实施预算法、监督法,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经验做法,推进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健全完善。

  《决定》修订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将“两个维护”要求落到实处,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通过立法引领改革,实现改革于法有据。二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有效监督,健全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内容、程序和机制,推进预算审查监督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审查监督方式方法,将预算法、监督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条文细化具体化,并与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做好衔接。四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积极探索与扎实推进相结合,既要加强和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使规定要求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加强预算审查监督,是宪法和预算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这是一项持续性、常态化的重要工作。这次修订,是对1999年《决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决定》总体框架没有变,还是12条,保留了仍然有效的内容,体现修订前后的继承关系。但内容上有了较多丰富、深化和拓展,篇幅从2200字增加到5500字,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针对性和可实施性更强。

  按照党中央对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职能提出的新要求,新增了4条内容。分别是: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加强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其中,人大对政府预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是党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提出的明确要求。这个要求贯穿修订《决定》全文,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保障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中得到更好贯彻落实。为与预算法相衔接、避免重复,删去了3条内容、合并了1条内容。分别是:原《决定》关于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关于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2条内容,因在预算法中已有具体规定,不再重复;因预算外收入从2011年已经取消,原预算外收入规定自然失效;将预算调整、预算调剂2条关联内容合并为1条。

  这次修订重点突出了十个方面内容:

  一是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决定》将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作为第一条,并分7款对审查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审查监督的重点,拓展了审查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这7款内容分别是: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

  二是加强中央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为夯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基础,《决定》第二条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草案的编制和列示作出具体规定,体现进一步向“事前”审查延伸和拓展的要求。

  三是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为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提升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决定》第三条进一步健全完善了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和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要开展前期沟通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提出分析报告;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算初步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开展专题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就联系部门的部门预算、相关领域专项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

  四是加强中央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为切实解决中央预算执行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督手段有限等问题,《决定》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预算执行相关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的时间频度与方式方法,为常态化监督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筑牢基础。规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提高预算审查监督效能。

  五是加强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为强化预算严肃性,《决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预算执行中必须作出预算调整的情形,健全出台重要财税政策和预算重要变化情况的通报机制。明确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财政收支政策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财政部应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必要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是加强中央决算的审查工作。按照全口径支出决算审查和细化透明的要求,《决定》第六条对一般公共决算支出、政府性基金决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支出的编报,作了具体规定。

  七是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改革要求,《决定》第七条对预算绩效审查监督作出规定。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必要时,召开预算绩效听证会。

  八是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决定》第八条对加强审计监督、第九条对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监督分别作出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处理,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开展跟踪监督。

  九是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预算法,《决定》第十条对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处理等作出规定。对预算审查监督发现的问题,区分及时研究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等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十是更好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财政等部门应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健全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三)贯彻实施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决定》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常委会预算工委将共同举办全国人大代表专题学习班,使代表更好了解掌握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为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二是推动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推动国务院印发贯彻实施《决定》的通知,作出工作部署。研究起草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预算专项审查工作办法、开展预算绩效审查监督工作办法等,报经批准后实施。进一步健全完善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

  三是改进完善年度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在2020年中央决算审查服务工作中,围绕加强决算及预算绩效审查监督,预算工委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座谈会,听取科技、生态环保等重点支出项目绩效情况通报;推动国务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从上年的25个增加到29个。在2022年预算审查工作中,围绕加强预算编制监督和预算初步审查工作,预算工委将就改进和完善预算编报提出建议;推进有关专门委员会就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安排或支出政策,探索开展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探索改进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工作。

  四是更好发挥预算联网监督作用。在系统建设上,按照开展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要求,完善模块设计,丰富数据信息;加强自动生成分析报告、智能监测预警、审计中反复出现问题查重等功能,提升系统智能化水平。在系统使用上,加强对中央财政重点支出、重大项目执行情况和相关财政政策实施情况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推动问题解决;编写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使用指引,推动地方人大强化使用工作。

  五是加强与地方人大的工作联系。结合地方实际,推动省级地方人大适时启动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决定等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跟踪总结地方人大有效做法和有益经验,加强交流和推广,形成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合力。

  三、关于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17年12月,党中央印发《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做好落实工作。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县级以上地方都已建立和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初步摸清了国有资产家底,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显著加强,监督工作实现良好开局。为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法律制度,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制定《决定》工作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改革部署,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实践经验做法,按照党中央印发的《意见》等部署要求,立规矩、建机制,补短板、强弱项,健全完善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

  制定《决定》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坚持依法监督。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准确把握人大国有资产监督是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而不是管理国有资产的定位。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围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细化拓展具体措施,使规定要求可行管用,增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刚性,使监督真正“长出牙齿”。

  (二)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是党中央赋予人大的新职责。之前,主要在2008年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一条关于人大对政府履行出资人情况监督的原则性规定,覆盖范围窄、人大监督要求也不够明确。实践中,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听取和审议了一次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这次制定《决定》的主要任务和内容是搭框架、立制度、建机制,这也是首次全面地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作出法律性规定。

  《决定》共九条,近3000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主要规定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对象、原则、方式方法等;第二部分是报告和审议工作,主要规定国务院报告的内容、重点、方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程序、重点、相关工作等;第三部分是健全工作机制,主要规定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与预算审查监督衔接机制、公开透明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第四部分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

  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是明确人大监督基本方式。《决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每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预算工委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具体工作,协助财经委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报告的重点内容。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分别报告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成效、问题和改进工作情况。

  三是建立健全报表体系、管理评价指标体系。为解决国有资产数据不完整不充分、管理情况缺乏量化评价等影响人大监督的基础性工作问题,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中央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成效。

  四是加强审计监督。为有效发挥审计对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支持作用,规定审计部门要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全覆盖要求,加强对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审计,并形成专项报告,作为每年审计工作报告的子报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是强化人大常委会审议前的相关工作。规定开展专题调研时,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建立健全管理情况监督评价指标体系,推进人大监督由定性向定量拓展。

  六是完善人大审议的重点内容。为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决定》对审议的重点内容作了进一步丰富和规范;按照全覆盖要求,进一步突出对全部国有资产的监督,并明确和完善了对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重点。

  七是发挥专题询问等监督方式作用。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其他年份也可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八是推动政府加强整改问责和强化人大跟踪监督。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推进整改,依法问责,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问责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预算工委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衔接机制。

  九是建立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效衔接机制。规定要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同时,还对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十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公开透明。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向预算工委报送相关数据信息。预算工委汇总相关信息向有关专门委员会通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人大审议意见等,向全国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开内容外,国务院及其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国家、部门、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三)贯彻实施情况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部署要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是梳理任务,明确责任。组织开展专项学习活动,准确把握《决定》主要制度机制设计的内涵和要求。按照“统筹安排、远近结合、分工明确、协调推进”原则,分别明确了人大监督方面、政府管理和报告方面的各10项重点任务,并形成落实工作任务清单。

  二是细化要求,分工落实。对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有关重点任务,预算工委制订分项落实计划,做好具体落实和协助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落实等工作。对政府管理和报告工作有关重点任务,预算工委与财政、自然资源、国资委等部门积极沟通,推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是结合工作,部署推进。预算工委开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评价指标研究,并商请部分地方率先试用,为后续工作积累经验。梳理分析问题,形成了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备选清单,为开展督办工作奠定基础。

  四是加强联系,总结推动。做好《决定》宣传解读工作,就地方人大制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决定等地方性法规加强工作联系。跟踪总结地方人大经验做法,加强交流和推广工作,提高人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整体水平。

  四、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作出重要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栗战书委员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按照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相关文件部署和分工方案要求,预算工委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研究起草相关文件稿。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审议并报党中央批准,今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简称《意见》)。这是党中央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又一份重要文件。

  《意见》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完整不透明、风险评估较困难等问题,地方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重点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手段方法不丰富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而有针对性的要求。一是政府预算、决算草案应当反映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的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等情况,反映债务率等债务风险评估指标情况。二是地方人大在上级政府下达的债务限额内,衡量和评价政府债务风险,对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三是地方人大围绕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审查批准和预算执行监督,对政府债务开展全过程监管。四是地方人大加强对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行为的监督,严格对下一级人大违法担保、承诺等行为的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一系列举措做好推动落实工作。栗战书委员长作出批示,并主持召开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座谈会,要求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栗战书委员长强调,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是党中央明确交给地方人大的重要任务,也是人大的法定职责,全国人大要积极推动地方人大全面落实中央规定。一要提升政治站位,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高度防控政府债务风险。二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做好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工作。三要依法加强债务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7月30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邀请财政部、审计署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对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作出部署,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各省(区、市)和副省级城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和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在各分会场参加会议。

  下一步,按照党中央文件规定和栗战书委员长等常委会领导同志批示和讲话精神,在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中,将进一步把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审查监督的重点内容。财经委、预算工委将推动国务院财政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推动审计机关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预算工委正在起草推动地方人大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报经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预算工委还将进一步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的联系交流,跟踪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部署要求。

  新时代新发展阶段,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赋予新使命、提出新要求。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不断探索实践,努力开拓创新,积极做好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以上汇报,敬请批评指正。谢谢!

  (主讲人系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8/dc841bdc51174786aa4477fa7ad16e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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