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草案三审稿1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提出,为了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的救治活动,应当对参与救治的医师予以免责。对此,草案三审稿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体现对医师的关心爱护,充实完善医师休息休假、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规定。对此,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明确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对此,草案三审稿作以下修改:增加规定,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明确违反医师资格考试纪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等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记者 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