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记者 贺志泉 席茜)1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近日,省人大融媒体中心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就此次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进行深入解读。
问:2024年1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请问为何选择在此时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
答:《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制定于2016年,此次修改是8年来的首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并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2021年10月,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等任务要求。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明确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相关立法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同时固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近年来在立法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我们选择在《立法法》修改后,立即启动我省地方立法条例的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修改后,经今年1月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顺利通过。
问:我们注意到此次修改《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是部分修改,采用的修改决定的形式,请问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地方立法条例是“管法的法”,此次《修改决定》共三十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立法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同时明确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二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增强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规定立法计划要与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相协调,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四是优化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将重质量和讲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实行“两审制”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审议次数。增加了遇有紧急情形时,法规案也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同时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明确法规因重大问题存在争议搁置审议满两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五是修改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四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是优化立法工作机制。丰富立法形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智库建设,注重立法宣传。七是完善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同时,对法规清理工作专门作出了规定,将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问: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取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出明确要求,请问此次修改省地方立法条例,是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
答:一方面,整个修法过程就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具体实践。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开展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先后两次征求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并在河南人大网发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等开展立法研讨会议。最广泛地凝聚立法共识,吸收来自各方的立法建议,充分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另一方面,我们也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关内容写入了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为了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结合省人大常委会的实践做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立法智库建设,发挥专家在立法论证咨询、立法理论研究和立法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作用。”
问: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加强立法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此次修改省地方立法条例,是否也将相关内容充实到了条例当中?
答: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宣传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同感。结合多年来开展立法宣传的实践做法,此次我们修改立法条例,将相关成熟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和固化,上升为了法规内容,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推动立法与普法相结合。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应当加强对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 将立法宣传的主体由传统的广播、电视、报刊等拓展至网络媒体,抓好立法宣传的“最后一公里”,加强对法规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报道和阐释解读,提高法规的普及度、知晓度和影响力。
编辑: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