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法制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
1月24日上午,代表团会议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条例草案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充分彰显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推进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条例的制定,将更有力保证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强区建设,持续筑牢国家南方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条例立法过程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进行审议,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自治区人大代表研读讨论,组织征求五级人大代表意见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条例草案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于1月24日下午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同志列席的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共作了34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14处。主要修改是:
一、有的代表提出,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12月14日至15日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要拓展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让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为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当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这一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条关于方针和原则的规定中增加“推动生态优势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的内容。(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有的代表提出,2023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要求“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条例草案应当体现这一精神。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关于水生态保护的规定中增加上述内容,推动我区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
三、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在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中增加支持可降解替代材料产业发展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中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的规定,修改为支持“研发、生产和推广使用”。(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四、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第二款、第三款中“不得违反规定”的表述不够明确,不便于理解和执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区分国家和自治区禁限一次性塑料制品、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用品的要求,对上述三款作出相应修改,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责任条款。(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五、有的代表提出,2023年12月27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全国生态日、环境日等多种形式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条例草案应当对开展环境日的宣传作出补充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世界环境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的内容。(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六、有的代表提出,代表视察不属于监督法规定的监督方式,条例草案第六十条第一款不宜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通过代表视察的方式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监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款中“代表视察”的内容。(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第一款)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代表还提出了增加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规定,推进低碳农业种植模式和技术推广,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林地管理,加强红树林保护,设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明确法律责任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和处罚裁量标准等一些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有的已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作出具体规定,有的可以通过加强和改进工作予以解决,有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配套规定更合适,本条例不作规定为宜。
此外,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审议。
条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