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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将提请审议 拟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规定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人大网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8月17日至20日在北京举行。8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等7件法律案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

  臧铁伟说,在优化生育政策方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主要规定包括: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以来,对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21年5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起草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草案立足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了修改。

  据悉,修正草案主要提出了如下几方面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采取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规范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设立父母育儿假。在居住社区建设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按规定配置母婴设施。(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蒲晓磊)

  

  


原文链接:http://www.gzrd.gov.cn/xwzx/mtgz/451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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