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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7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近日,《福建省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并将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足福建税费征管和服务实际,《办法》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予以固化,这是我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新发展阶段需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本着“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社会保险费以及相当大部分非税收入陆续划转至税务机关征收,税费征管主体、范围、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办法》明确,在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等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工作中,要遵循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原则。《办法》共设置“税费征收管理”“税费征管协同”“税费征缴服务”等7章、37条具体要求,服务保障各项征管和服务措施落地见效。

  “税费征收管理”方面,《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推进纳税信用制度建设,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做好纳税人信用信息采集、发布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布信用信息。此外,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应与财政部门建立税费工作互联互通机制,依法依规征收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税费征管协同”方面,《办法》对税费信息共享方式和征管协同各方的职责作出了规定。省级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建立涉税费数据资源专区,开展涉税费信息共享,实行共享数据目录管理,汇聚包含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等在内的18类信息,为税费征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证监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福建管理机构,建立依法协作配合机制。随着《办法》的出台,福建税费共治之路将越走越宽。

  “税费征缴服务”方面,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办法》要求税务机关统筹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服务,完善税费一体化服务机制,推进税费业务跨区域通办。同时,还对政府信息公开、税费政策宣传、银税互动服务、维护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等方面内容作出了规定,着力推行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原文链接:http://www.fjrd.gov.cn/ct/4-18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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