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3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等三部决议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月14日表决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月1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等
三部决议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决议: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山区水土保持工作的决议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节水和旱作农业的决议
(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决议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