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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初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发布时间:2023-12-0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10月20日,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局长王贺胜对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公布施行,分别于2004年、2013年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此次提请审议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共10章115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传染病监测和预警、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相对于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作出多处修改。

  10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与会人员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权责关系,加强了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理顺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

  王贺胜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现行法律制度在疫情监测预警、重大疫情防控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存在短板和不足,需要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将疫情防控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进一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在总体思路上,此次修订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重大风险;二是认真总结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防控新冠疫情的成功经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加强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三是坚持科学精准防控,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短板和社会各方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五是注意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修订工作的统筹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压实“四方责任”;二是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三是完善应急处置制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四是健全疫情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在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坚持党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各方面力量的制度优势;健全联防联控、分工协作的机制;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部署,建立健全城乡一体、上下联动、功能完备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落实单位、个人责任,加强基层防控工作,实行群防群控;完善传染病病种分类制度,明确病种分类标准,并根据历年来病种调整情况更新病种名录。

  疫情防控期间,联防联控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多位与会人员在会上表示,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完备的联防联控机制。

  周光权委员指出,对传染病防治,法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最后落实要靠居委会、村委会。这是整个工作开展的一个基础和支柱,最后在一线防控的是居委会、村委会的人,所以要体现对这些组织的授权。权力来源正当,才能有效防住疫情。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郭正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加入“建立边境地区跨境联防联控机制”的内容,疫情防控期间,云南与老挝、佤邦等周边国家或地区之间推行了联防联控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郭正耀认为,可以汲取这方面经验,有边境线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传染病防治跨境联防联控机制,这样一旦境外发生传染病,能提前预防或及时阻断。

  “在传染病防治中,医防协同融合十分重要。”卫小春委员指出,最早发现传染病一般是在医疗机构,然后上报到疾控部门,最后救治还是要转到医疗机构,因此医防协同极其重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医防协同融合的内容。

  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立足更精准更有效地防,修订草案改进传染病预防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行预防接种,强化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感染防控,加强重点场所防控能力建设。二是加强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建立监测哨点,拓展症状监测,强化联动监测、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建立智慧化多点触发机制,提高监测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疫情。三是细化传染病预警制度。分析评估疫情风险,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必要时由政府发布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四是改进疫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时限和方式,实行网络直报,畅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公众等的报告渠道,建立报告的激励和免责机制,禁止干预报告。五是完善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公布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及时、准确公布流行传播范围以及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信息。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对及时发现并依法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经调查排除传染病疫情的,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报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报告、新发传染病报告以及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两小时内完成传染病疫情信息核实以及向同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汪铁民委员指出,从传染病防治工作来看,信息发布至关重要。他认为,从发布的时间看,应该有3个节点。第一个是传染病虽然没有暴发和流行,但是有暴发和流行可能的,包括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这时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应对准备。第二个是传染病刚开始暴发和流行,信息发布工作应强调“及时”,不必苛求“准确”。第三个是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到了一个平台期,相关工作已全部开展,对疾病的认识也趋于明朗,这个时候才能谈到“准确”。汪铁民建议,在第56条增加规定:“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做好防控准备。”

  完善应急处置制度加大个人信息保护

  在完善应急处置制度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将采取紧急措施的程序由现行的事前报批制调整为事后报告制,紧急措施不当的,上级政府可以调整或撤销;涉及限制铁路、民航的,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办理,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国务院决定。修订草案还强化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疫情防控中采用的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用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时提出,传染病防治工作需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王洪祥委员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健康码不只保管在疾控部门,在街道、居委会、社区等也有,这些保存在基层社区的个人信息是否彻底删除了不得而知,这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隐患。建议在法律中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除有关部门依法保存相关资料外,其他个人信息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既要严格预防传染病,也要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健全救治体系强化保障措施

  为健全疫情救治体系,修订草案坚持常态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救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等进行分类救治。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强化防控经费保障,明确传染病防控项目,各级财政按事权划分做好经费保障。要加强救治费用保障,明确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对甲类和“乙类甲管”传染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要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提高疫情防控应急物资保障水平;支持药品研发,加强医药储备,疫情发生时及时组织生产;参照疫苗紧急使用制度,建立药品紧急使用制度。

  此外,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强化政府部门、专业机构的责任;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论、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行为,增设相应法律责任;区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细化处罚种类和幅度,确保过罚相当。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到了法律衔接与协调问题,强调要注重法律衔接协调。“坚持依法防治,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郝平委员指出,传染病防治法中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内容,要注意与行政强制法相协调,明确强制性措施适用对象、原则和条件,确保防治工作依法开展。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要注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权利的保护范围。

  李巍委员提出,要增强立法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注意处理好传染病防治法与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制修订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关系,确保法律之间协调一致。

  杨振武委员建议,应加强与传染病防治法紧密相关的这几部法律起草修改工作的统筹,既做到统一协调,避免冲突和盲区,也要立足法律定位,各有侧重,避免交叉重复,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2-07/189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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