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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九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条明确提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措施,逐步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取消乙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等六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明确要求:“对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市场主体,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对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失信惩戒”。为落实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适用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经营者的信用监管,预防和惩戒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的严重失信行为,切实保障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若干规定》。

  二、《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一)明确了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若干规定》明确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种情形:一是未办理备案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备案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是办理备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受到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违反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管理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明确了对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若干规定》从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对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依法依规实施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等八项惩戒措施;二是对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从业限制。三是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

  (三)明确了移出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条件和程序。《若干规定》明确经营者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的,由作出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移出。同时规定,经营者被列入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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