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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3-12-01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23年11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司法厅厅长李道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对《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

  (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一是2023年1月中国人大网发布《关于地方物业管理条例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有关规定的审查研究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研究认为:“部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未加区分地将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与业主共同管理权挂钩,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符,应予以纠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需要修改我区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关于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规定。

  二是为加强基层治理,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等突出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新时代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意见〉等3个文件的通知》(厅发〔2021〕35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8号)等文件要求,同时参考借鉴云南、陕西、四川、黑龙江等区外省市有关规定,新增一条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基层治理,解决广大业主急难愁盼问题。

  (二)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现行条例根据201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不适用电子送达方式,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期限为六十日。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删除了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规定,并将公告送达期限由原先的六十日缩短为三十日。为提高仲裁文书送达效率,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根据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需要修改现行条例。

  (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分别于2011年、2021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行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个别法律责任条款与上位法不相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需要调整现行条例中个别条款的罚款额度。

  (四)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

  一是2019年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有必要修改现行条例相关许可规定。二是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移民管理局。原公安边防部队承担的边防检查、边境管控、边境地区治安维稳等职能转由移民管理机构承担。根据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修改现行条例中的职能部门名称。

  二、办理过程

  修改决定草案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国动办起草,自治区司法厅审查。自治区司法厅向14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34个自治区有关单位、2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在厅官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多次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论证修改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决定草案经2023年10月13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按程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删除现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中欠交物业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有关规定;二是新增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修改现行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二是修改现行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将仲裁文书公告送达期限缩短为三十日。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现行条例涉及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行为的罚款数额。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主要修改内容为:一是删除现行条例中“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等2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实际,调整职能部门名称。

  以上说明及草案,请审议。

  

  


原文链接:http://dhzt.gxrd.gov.cn/html/art179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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