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
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条例
(2023年10月20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活化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世界遗产(以下简称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促进泉州历史文脉的传承,发挥世界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打造世界遗产保护利用典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泉州世界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泉州:宋元中国的世界海洋商贸中心”系列遗产,由22处代表性史迹(以下简称遗产点)及其关联环境所构成的整体。
第三条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应当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方针,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的原则,维护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保护政策,完善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将遗产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遗产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辖区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引导和支持遗产点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参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
第五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应急、地震、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水文、海事管理、港口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遗产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确定本级遗产保护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研究、阐释、展示等工作。
第七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基金,通过政府投入、旅游经营收入、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基金实行专账核算,专用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以及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由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规划、建筑、考古、景观、旅游、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为遗产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泉州世界遗产的义务,并有权制止、举报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
引导和支持建立泉州世界遗产公益组织。鼓励公益组织、志愿者参与泉州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开展文明引导、游览讲解、知识普及等志愿服务活动。
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利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保护管理
第十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并依法报批。
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明确遗产的保护区划,包括保护区划的具体范围和管理要求等。保护区划由遗产区、缓冲区组成,必要时可以划定景观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执行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制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编制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应当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和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市遗产保护机构每五年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实施效果进行阶段性评估。评估意见形成专项报告,作为规划继续实施或者调整、修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编制建设管控专项细则,并依法报批。
建设管控专项细则应当细化遗产区、缓冲区和景观控制区内建设活动的分类分级管控措施,并明确建筑风貌、体量、高度、色彩等详细管控指标要求。
第十三条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遗产的安全,符合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和建设管控专项细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在缓冲区和景观控制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和建设管控专项细则,不得破坏遗产的历史风貌、安全环境和视廊景观。其中,属于缓冲区内的建设工程,依照有关规定报批;属于景观控制区内的建设工程,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景观控制区内可能影响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建设工程,履行报批程序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该项目的遗产影响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划内可能影响遗产突出普遍价值及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建设工程,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并邀请泉州世界遗产咨询专家库有关专家参与评估论证,从技术层面对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作为项目依法报批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划内获批准的建设工程,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遗产点应当设置保护机构,履行下列保护管理责任:
(一)负责组织实施对遗产本体的修缮、保养和维护;
(二)负责安全防范和保卫工作,落实用火用电用水用气等管理规定以及防盗、防自然损坏、防自然灾害等安全措施;
(三)开展日常监测和巡查,维护遗产保护设备设施,做好档案记录,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危害遗产安全的险情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报告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文物主管部门;
(四)确定合理的游客承载量,按照保护要求采取预约或者适时限流、分流等措施,实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引导游客有序参观;
(五)做好遗产阐释、展示和讲解服务;
(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泉州世界遗产本体修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遵循不改变遗产原状的原则,采用原形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保持遗产原有形貌,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市文物主管部门、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泉州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设置和维护工作。
保护标志、界碑(桩)及标识碑、指示牌的样式,由市遗产保护机构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遗产保护区划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遗产;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和界碑(桩)、标识碑、指示牌;
(三)违法排放污染物;
(四)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
(五)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遗产点文物保护专项规划和建设管控专项细则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六)其他危害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
在遗产区内,禁止存放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等破坏历史风貌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牵头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遗产保护区划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重点查处盗掘、违法建设、违法开采等行为。对涉及其他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的,及时抄报、移送处理。
遗产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危害遗产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市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遗产监测预警平台,完善监测体系和监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监测报告;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处置应急预警事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城市管理、地震、气象等主管部门以及水文、海事管理、港口管理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提交给市遗产保护机构纳入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泉州世界遗产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整改。
第二十二条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泉州世界遗产考古研究计划;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在遗产保护区划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在遗产保护区划内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先经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依法报请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
第二十三条在遗产区内拍摄影视作品、科学考察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等,应当征得遗产点保护机构同意,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活化利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采取以下措施,推动泉州世界遗产活态传承和活化利用:
(一)通过合作、科研立项、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整理史料文献,挖掘遗产价值,丰富遗产内涵;
(二)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遗产阐释、展示水平,讲好遗产故事,推动遗产保护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三)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遗产相关教育或者研学活动,鼓励和支持培育遗产保护的教育实践基地;
(四)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遗产研究,奖励、推广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五)对体现遗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调查和认定,推动其活态传承,融入生产生活;
(六)培养遗产保护管理、活态传承和活化利用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七)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相关民俗文化活动,维护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
第二十五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泉州世界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保障原住居民生活发展权利,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完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遗产保护共治、成果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保护区划内业态的引导,制定负面清单,优化业态分布,培育和扶持符合遗产价值拓展的业态。
第二十七条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泉州世界遗产旅游管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旅游管理规划应当与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依托泉州世界遗产,整合沿线史迹遗址、人文和自然景观,推动老字号、传统美食、民俗节庆、传统手工技艺等融入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具有泉州特色的世界遗产旅游产品;完善吃住行游购娱一体的旅游产业链,优化旅游配套设施和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品质,促进泉州世界遗产活化和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盘活利用低效、闲置资源资产,拓展遗产保护利用的发展空间,引进培育遗产相关的文化旅游项目。
第二十八条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讲解员、志愿者、导游的培训,提供规范的讲解文本。遗产点保护机构根据需要,招募外语讲解员、志愿者、导游,提供外语导览和讲解服务。
讲解员、志愿者、导游应当准确解说泉州世界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为公众提供符合遗产价值的讲解服务。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泉州世界遗产相关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的建设、传播及保护,推动商标、域名注册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泉州世界遗产名称、标识和文化品牌授权、使用的管理规定。
鼓励和支持泉州世界遗产相关文博单位注册商标,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泉州世界遗产资源的社会共享和深度发掘利用。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打造“宋元中国·海丝泉州”等特色品牌,组织开展泉州世界遗产宣传推广,每年7月25日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加强多语种展示宣传,拓展对外交流平台,扩大泉州世界遗产的影响力。鼓励在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园、机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宣传、展示泉州世界遗产。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应当通过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等形式,加强对泉州世界遗产的宣传,普及遗产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对遗产或者其历史风貌、安全环境和视廊景观造成破坏的,属于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内的,由文物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属于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遗产保护标志、保护设施和界碑(桩)、标识碑、指示牌的,由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其他规定的,由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文物、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以及抢救性考古发掘,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市、遗产点所在县(市、区)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十六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泉州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泉州世界遗产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涉及的22处代表性史迹,包括九日山祈风石刻、市舶司遗址、德济门遗址、天后宫、真武庙、南外宗正司遗址、泉州府文庙及学宫、开元寺、老君岩造像、清净寺、伊斯兰教圣墓、草庵摩尼光佛造像、磁灶窑址(金交椅山窑址)、德化窑址(尾林—内坂窑址、屈斗宫窑址)、安溪青阳下草埔冶铁遗址、洛阳桥、安平桥、顺济桥遗址、江口码头、石湖码头、六胜塔、万寿塔。
本条例施行后经法定程序列为扩展因素的遗产及其关联环境,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