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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标准”长啥样?《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二审给出答案

发布时间:2023-11-30 作者:佚名 来源:河南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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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现场

  河南省人大融媒体中心讯 (记者 宋向乐 贺志泉)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11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郑州举行,《河南省标准化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提请审议。

  今年9月,《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一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有关单位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将形成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等,并在河南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经梳理,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共反馈修改意见11条,采纳了2条。同时,到郑州、周口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11月15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申黎明说。

  据了解,《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将第三十三条移至总则一章,作为第八条,内容修改为“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产业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标准体系研究和标准比对分析,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提供服务”。

  根据省委标准河南建设有关要求,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作了相应修改,内容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产业化的要求,建立技术创新、专利保护、标准提升和品牌推广支撑机制,以标准助推创新发展,引领时代进步”。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作了相应修改。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带动产品更新和产业升级”。同时,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鼓励企业、企业联盟、技术联盟或者产业组织,按照技术对接、技术吸收、技术创新、技术成熟、技术领先的规律,同步推进标准的迭代升级,以科技创新提升标准水平”。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方面的修改。

  记者发现,除了省地方标准及市地方标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对企业、产业组织等市场主体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给与了更多的鼓励和支持。

  譬如,第十八条,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九条,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鼓励产业组织之间开展标准化合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产业组织聚焦新基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业态,制定满足创新需要,填补标准空白,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明确将建立河南标准标识制度。本省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标准文本上使用“河南标准”标识。该制度由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编辑:李恒


原文链接:https://www.henanrd.gov.cn/2023/11-27/188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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