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草案曾将本条内容规定在第9条中,在审议过程中,普遍认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应当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将本条的内容规定在前面,以充分体现权利本位、权利导向的立法宗旨。经研究,最终将本条内容移至第3条,以突出强调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地位。总则编对该条规定仍保持不变。
民法典第三条所指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也保护兼具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总则编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不得侵害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无限制,是绝对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宣讲嘉宾:贵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李勇
拍 摄:杨猛 陈兵 张茂 苏莉 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