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法治日报》人大视窗专刊刊发文章《滇川两省协同立法合力保护泸沽湖 从“一湖两治”跃升“一湖共治”》,讲述两省为促进一湖从“两治”到“共治”开展协同立法的故事。
美丽而神秘,古朴而宁静。位于云南、四川两省之间的泸沽湖清澈碧蓝,宛如一颗蓝宝石,令无数人向往。
多年来,泸沽湖在滇川两省的共同保护治理下,一直保存着纯净和美丽。如何打破区域限制,更好更长远地保护泸沽湖,成为云南、四川两省立法机关亟待破解的难题。
今年9月底,伴随着格桑花的盛开,云南、四川两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审议通过《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并将于12月1日起在两省同步施行。
“这是滇川两省人大常委会依照新修订的立法法、地方组织法、长江保护法等相关上位法和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的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也是继赤水河流域保护云贵川三省共同立法后,对跨区域地方立法工作的继续探索,更是对泸沽湖跨省管理难题的破解。”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向《法治日报》记者表示:“此次开展协同立法,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一湖‘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泸沽湖 朱远灵 摄
协同保护迫在眉睫
这里是中国仅存的母系氏族——摩梭族人的故乡,“女儿国”的传说为她增添了一层神秘的色彩,每年都吸引着无数游客前往。
泸沽湖一湖连两省,位于云南省宁蒗县与四川省盐源县交界处,流域面积共247.8平方公里,湖面面积51.3平方公里,湖岸线全长44公里,主要水体水质稳定保持在I类水质标准,是中国最大的高原湖泊之一,素有“高原明珠”之称。
多年来,为了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滇川两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泸沽湖保护管理机构之间,围绕共同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开展了各种形式、各种层面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为了永保泸沽湖Ⅰ类水质的目标,云南省、丽江市相继出台《云南泸沽湖保护治理规划》《丽江市宁蒗县泸沽湖流域控制性环境总体规划(2016—2030年)》《云南泸沽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20—2029年)》等规划措施,颁布实施《泸沽湖“两线”划定方案》《泸沽湖“三区”管控实施细则》等规定,两省还分别制定出台了《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这些制度、法规的出台,为依法开展泸沽湖保护治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近年泸沽湖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两省“一湖两治”“一湖分治”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水质保护标准不统一,保护原则、范围、措施不统一,处罚标准不统一,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长期困扰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因此,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针对性和必要性。
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同时,滇川两省为共同保护治理泸沽湖流域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开展协同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条件。
特别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这更为滇川两省开展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共享绿色生态红利
泸沽湖作为云南、四川两省共有的湖泊,自然条件相同,两地人文习俗相近,地缘关系密切,经济交往久远,从长远利益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出发,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需要滇川两省通力合作,全面开展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普法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才能由“一湖两治”走向“一湖共治”,由“一湖分治”走向“一湖合治”。
今年3月初,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军号率省人大法制委、环资委、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厅和省河长制办公室、丽江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赴四川成都,沟通协商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事宜,希望以省级协同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助力泸沽湖保护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
云南省的这一提议,立即得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应。
4月中旬,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军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琳率队的两省立法调研组,从四川的女神湾、母支污水处理厂、海门桥、格萨古村落,到云南的竹地污水处理厂、竹地摩梭小镇、里格村、大洛水村……用三天时间,围绕泸沽湖岸线整治及生态搬迁、污水处理厂运行、景区污水管网建设、泸沽湖出水口水质、草海保护治理、传统村落保护、“控湖转坝”重点项目建设、泸沽湖“两线”及“三区”划定和实施等情况开展联合调研,并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湖泊管理机构以及人大代表、基层群众等对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滇川两省在开展协同立法过程中,充分遵从流域自然规律,既考虑‘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现实要求,也考虑到两省各自的特色,并以宏大的生态观引领绿色保护和发展之路,带来的将是长远的、可共享的生态红利。”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负责同志介绍。
滇川两省开展协同立法,共同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是进一步总结、固化、提升两省协同立法经验成果和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共治共享成果的需要,同时也是科学保护治理泸沽湖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
落实共识同步施行
在充分协商凝聚共识、联合调研深化共识、两次统稿落实共识的基础上,历时近7个月,《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于今年9月底实现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并将同步实施。
滇川两省开展协同立法,保护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是依法推进泸沽湖流域生态环境合作共治,共同推动绿色发展,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实需要。
滇川两省通过的泸沽湖保护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要求,特别在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均设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72条。
“在保持两省条例各自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同时,在基本框架、保护原则、保护区划分、保护措施以及湖泊运行水位、主体水质标准、主要禁止性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核心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体现了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张贵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