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推动教育、人才与产业、创新有机衔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府引导、校企为主、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坚持以教促产、以产助教,形成职业教育和产业有效对接、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优化职业教育、产业的布局和结构,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
(二)研究起草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相关政策、文件;
(三)组织协调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相关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四)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制度;
(五)建立完善校企供需对接通道,推动校企合作;
(六)研究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
第七条 本市对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引导和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业、行业、企业、职业、专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
市人民政府支持职业学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依法组建多元投资主体的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推进实体化运行,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技术开发、产业升级、创新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区域产教联合体、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职业学校联合企业、科研机构共同建设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培训中心等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围绕产业关键技术、核心工艺开展协同创新。
市教育、科技部门应当引导高等职业学校将企业生产一线实际需求作为工程技术研究选题的重要来源,服务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建立学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促进创新成果和技术产业化。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区域、产业、行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动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技术服务供给和需求,学校资源等各类信息,提供精准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信息发布、检索、推送等服务。
第十一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布局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民生急需专业,支持职业学校建设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本市产业布局和行业发展需要,完善高水平专业(群)和特色专业(群)建设,加快培养人工智能、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主导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和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
第十二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支持职业学校密切对接区域主导产业,深化与龙头企业合作,定期遴选一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深度合作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按照规定调整。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开展关键技术领域人才、紧缺技能人才预测。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才需求预测结果,结合实际定期发布本行业实习与学徒岗位指导数量,引导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设立相应岗位与标准、制定实习与学徒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拔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本科高校经资格推荐、文化考试以及技术考核的程序,自主招收优秀中高职毕业生、生产一线优秀员工就读职业教育本科专业;联合重点行业企业,以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中心以及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等面向社会开放培训资源。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与企业应当发挥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在资源统筹与共享、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创新与服务、学生就业与创业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培训并举,强化社会培训服务职能。鼓励职业学校独立或者联合行业、企业共同举办社区学院、行业培训机构等。
第十八条 政府、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合作建立具有混合所有制性质的职业学校、产业学院或者二级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技能培训基地等办学机构和办学项目。
企业等社会力量可以以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合作办学。职业学校可以利用校舍场地、实训设施、非财政资金、师资、知识产权等资源,依法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
参加合作办学各方应当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办学机构、项目名称、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资源投入,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办法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学校等产教融合主体依法履行合作协议进行限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指导、推动所监管企业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支持职业学校发展,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的,职业学校可以相应支付企业人才培养成本,共同确定培养方案,开发教学资源,实行定制化人才培养培训。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强化生产性实习实训,根据行业企业用人需求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发展趋势,科学设置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时更新实习实训教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和企业应当共同完善专业人才双向交流聘任制度,畅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任教和学校教师到企业任职的渠道。
职业学校应当支持教师参与校企合作,对业绩突出的教师,在绩效考核、评优晋升中适度倾斜。
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职工应当保守在双向交流聘任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需要予以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办职业学校在核定岗位总量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兼职教师。
从企业招聘的职业学校专职教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职称同级转评,从非教师系列职称转评为教师系列职称。
鼓励兼职教师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担任兼职教师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奖励和报酬。
学校教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职业学校可以开展生产性实践教学,提升人才培养的水平和质量。
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获得的收益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门用于学校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等事业发展,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具体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下列用途:
(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二)学生和教师在企业开展实习实践;
(三)专职兼职教师培养培训;
(四)职业学校与企业合作开展其他教学资源建设;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活动。
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入、企业支持、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市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其他市资金管理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智库,发挥智库在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政策宣传、国际交流等方面的重要功能,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提供高水平咨政建言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学校校舍、实习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预留地纳入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专项规划。市和区人民政府探索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地。
企业投资或者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企业自愿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
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科教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以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学校、行业、企业共同建设、使用生产性实训基地。国家认定的产教融合试点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用地用于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建设。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用地需求。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性原则,创新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项目和产教融合型企业发展,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施设备、信息化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产教融合项目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产教融合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投放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建立贷款审批及放款流程绿色通道,视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以信用贷款方式融资。
第二十九条 鼓励保险公司完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开发中国特色学徒制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 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章 督促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推进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度,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学校、行业、企业联合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对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履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职责情况进行督促,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支持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所评选示范企业的重要参考。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开放型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公共实训基地,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部门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评价结果好的企业,在例行检查、专项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在上市融资、政府资金支持、产业政策扶持、评优表彰、政务事项办理等方面给予便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入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产教融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区域产教联合体,是指以产业园区为基础,政府、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聚集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要素,兼具人才培养、创新创业、促进产业经济发展功能,实行实体化运行的联合体。
本条例所称产业链产教融合共同体,是指选择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由优质企业和高水平职业学校牵头,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依据产业链分工要求,汇聚产教资源、支撑行业发展的跨区域融合共同体。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荆洪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1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要“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我市是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和部市共建新时代职业教育创新发展标杆城市,具有独特的区位、产业和教育优势。2023年,教育部会同天津市人民政府启动新一轮部市共建,支持我市率先探索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新模式。产教融合已成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天津在产教融合体制机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平台载体建设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突破性成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研究制定全国首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的地方性法规,将为我市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我们对国家有关产教融合的法律法规文件、我市政策文件以及兄弟省市的地方立法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立法资料汇编。赴天津市职业大学、华为天津分公司等单位以及深圳市、温州市开展立法调研,了解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通过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6章41条,包括总则、引导和实施、服务和保障、督促和评价、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概念、原则与目标。一是《条例(草案)》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是指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推进,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的人才、创新、技术、资本、管理等要素双向融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原则与目标以及政府和部门职责(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三是对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规定(第五条)。
(二)明确政府引导、多方实施的工作格局。一是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包括完善“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机制和职教两翼机制、支持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并完善专业与产业需求匹配制度和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专业制度、编制人才预测报告、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与认证评价工作等内容(第八条至第十五条)。二是明确学校和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具体包括育训并举、合作办学、学徒培养、实习实训和双向聘任等制度内容(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公办职业学校自主招聘专兼职教师的规定,明确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工作中科技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制度,提高各方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积极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服务和保障措施。一是整合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设立产教融合发展智库为产教融合提供智力支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二是明确土地、金融、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保障措施,综合吸纳现行的国家和本市政策,以及兄弟省市好的经验做法,从多方面解决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难点问题(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二条)。
(四)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督促和评价机制。一是建立工作清单制度,将产教融合工作情况作为市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三十三条)。二是建立评估督促制度,定期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效能进行评估(第三十四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在评选示范企业、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时,将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第三十五条)。四是明确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第三十六条)。
此外,《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学校和企业骗取、套取政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奖励补助或者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等优惠的责任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履职责任等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四、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条例(草案)》征求了市委编办、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职业院校、企业等54家单位意见,同时征求了北京市司法局、河北省司法厅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现已全部达成一致。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