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1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3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加强基层政权,促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二、将第八条第七项修改为:“(七)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将第一项修改为:“(一)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四、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自治区直辖县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上确定的名额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所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自治区直辖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行政区域人口较多的聚居民族组成。”
七、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各类开发区、高教园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等,由选举委员会商有关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选区并分配代表名额。”
八、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九、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无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取得现居住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非本地户籍人员,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在取得原户籍地证明后,可予登记;”
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六)从原户籍地已经迁出,又未在迁入地落户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
十、将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作为第二款,修改为:“代表候选人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维护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密切联系群众,能够代表人民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具备履职意愿和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项作为第三款,第三项作为第四款。
十一、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选举委员会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审查,认定有效后,即可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据实填写代表登记表,颁发代表证书。”
十四、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将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乡级”修改为“乡、民族乡、镇”;将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县、乡两级”修改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