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这句话涉及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制度——时效制度。文山市人民法院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就提醒大家要注意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某和乙某系朋友,2011年,乙某因开发矿山需要资金,向甲某借款50万元,甲某同意借款并以现金支付给乙某。乙某收到借款后向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乙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甲某多次向乙某及其母亲催要。2013年,乙某母亲先后向甲某转账共计100万元,后乙某母亲认为其多偿还了50万元。为此,乙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退还其母亲多偿还的50万元。
本案中,因双方的借款和还款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是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庭审中查明,乙某及其母亲在2013年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后一直未向有关部门主张过自己的权利,而是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后的2019年才向有关部门反映,在未得到满意回复后才在今年诉至法院。即使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乙某的起诉时间也已经远超诉讼时效,因此,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释法
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要及时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使期限不论是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的规定。本案中乙某在与甲某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未果或者不愿意协商,乙某即享有提起诉讼并主张返还多偿还的借款本息的权利,但其怠于行使致使该权利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故得不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记者:朱光清 通讯员:廖玉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