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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言湿地保护法治建设 强化湿地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探索

发布时间:2023-11-03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人大

  10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与会人员指出,修订草案明确了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权责关系,加强了传染病监测体系建设,理顺了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个人信息保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值得高度认可。”周光权委员认为,但目前有一个问题必须认真考虑,那就是基于特定目的的个人信息在疫情防控后该如何处理?因为在疫情防控中,有很多个人信息是层级较低的机构收集的,比如居委会、村委会,还有的是一些地方自行开发的App,因此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此前,江苏省有些地级市销毁了几亿条疫情防控期间收集的个人信息,销毁时还请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在周光权看来,删除这些个人信息是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精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疫情防控是信息化时代的疫情防控,因此这一规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也应加以明确,整体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王洪祥委员指出,疫情防控期间,个人健康码不只保管在疾控部门,在街道、居委会、社区等也有,这些保存在基层社区的个人信息是否彻底删除了不得而知,这对个人信息保护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风险隐患。建议在法律中进一步作出细化规定,除有关部门依法保存相关资料外,其他个人信息应当及时予以销毁。既要严格预防传染病,也要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

  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联防联控机制发挥了巨大作用。多位与会人员表示,传染病防治工作离不开完备的联防联控机制。

  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郭正耀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加入“建立边境地区跨境联防联控机制”的内容,疫情防控期间,云南与老挝、佤邦等周边国家或地区之间推行了联防联控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郭正耀认为,可以汲取这方面经验,有边境线的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传染病防治跨境联防联控机制,这样一旦境外发生传染病,能提前预防或及时阻断。

  “在传染病防治中,医防协同融合十分重要。”卫小春委员指出,最早发现传染病一般是在医疗机构,然后上报到疾控部门,最后救治还是要转到医疗机构,因此医防协同极其重要,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医防协同融合的内容。

  作为一名医疗工作者,全国人大代表胡小青对此深有体会。在疫情防控中,她感到疾控部门存在信息协同不畅问题,疾控部门与医疗机构“黏性”不够,传染病监测系统“前哨”不灵,导致应急处理系统反应滞后。她建议强化协作,消除“信息鸿沟”,普及大数据分析,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精准防控,避免防疫过度或防疫不力。

  注重法律衔接协调

  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关注到了法律衔接与协调问题。

  “坚持依法防治,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相协调。”郝平委员指出,传染病防治法中与行政强制措施相关的内容,要注意与行政强制法相协调,明确强制性措施适用对象、原则和条件,确保防治工作依法开展。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面,要注重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平衡公共利益和患者隐私权利的保护范围。

  李巍委员提出,要增强立法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注意处理好传染病防治法和正在制定、修改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关系,确保法律之间协调一致。

  杨振武委员同时建议,加强这3部法律起草工作的统筹,既做到统一协调,避免冲突和盲区,也要立足法律定位,各有侧重,避免交叉重复,确保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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