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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滇携手立法共护“高原明珠” 四川云南两省人大常委会分别表决通过泸沽湖保护条例,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0-24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一颗“高原明珠”,横跨川滇两省。它既是自然保护区,也是风景名胜地。

  它是一个神秘的地方,摩梭人的传说和女儿国的风情,激起了无数人对它的向往。

  它就是大名鼎鼎的泸沽湖。

  它为云南、四川共辖,湖东为四川盐源,西岸则是云南宁蒗。跨省管理难,长期“一湖两治”,不利于泸沽湖整体的生态环境保护,也影响了它及周边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如今,随着川滇两省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结出硕果,泸沽湖的生态环境保护将迎来新篇——

  9月23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

  9月27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

  两省的条例皆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川滇两省人大常委会此次的协同立法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携手立法,协同破解难题

  

  泸沽湖是川滇两省共有的高原湖泊,南北长9.5公里,东西宽5.2公里,湖泊面积50.1平方公里(其中四川部分31.2平方公里)。近年来,川滇两省在泸沽湖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亮海水质稳定保持在Ⅰ类标准,草海出水口水质保持在Ⅲ类及以上标准,一泓碧水的泸沽湖,是名副其实的“高原明珠”。

  泸沽湖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独特的民族风情,使这里成为最具特色和发展潜力的旅游目的地。据省人大城环资委主任委员梁伟华介绍,近年来,泸沽湖旅游业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动写照。但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与沿岸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不少差距。当前,泸沽湖四川片区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条例,用地方性法规协调泸沽湖“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有利于统筹解决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资源利用、灾害防治等现实问题,有利于促进泸沽湖经济社会沿着法治化轨道高质量发展。

  由于“一湖两治”,加之川滇两省泸沽湖发展规划、保护措施和有关标准不完全统一,导致泸沽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两省协同立法予以保障。梁伟华指出,川滇两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主动开展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这是落实新修订的立法法关于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要求的生动实践,更是解决泸沽湖跨省管理难题的客观要求,将依法助力泸沽湖保护实现从“两治”到“共治”、从“分治”到“合治”的跃升,推动泸沽湖保护治理达到最佳效果。

  四川省高度重视泸沽湖保护川滇协同立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晖指示将此项立法列入今年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作为省委重点立法任务进行推进。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副主任王雁飞任组长,常委会副主任彭琳、朱家德,副省长田庆盈,常委会秘书长贾瑞云任副组长,包括9个成员单位的泸沽湖保护协同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工作协调联系机制,科学统筹协调、精心谋划部署、有力推进了立法工作。王雁飞多次对条例制定工作作出批示,提出具体要求。

  4月中旬,彭琳带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沿泸沽湖实地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意见并安排部署相关工作。5月初,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成员再次赴凉山州开展实地调研,围绕部门职责、规划与管控等具体问题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6月28日,两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协同立法汇报会,从体例结构到每一项制度设计进行了充分讨论,逐条逐款逐项对两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修改完善。

  

  川滇同心,共绘美丽“泸沽蓝”

  

  四川的条例在起草时以《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为基础,充分借鉴《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草案)》《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相关内容,加强了与环境保护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衔接,同时充分考虑泸沽湖四川片区实际情况,体现了“不抵触、能互补、有创新、可操作”的特点。

  条例共十章七十二条,分为总则、保护管理职责、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 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突出了“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现实要求,特别在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体现了四川特色。

  在资源保护方面,不仅关注自然生态,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相关内容也给予高度关注。条例提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泸沽湖民族传统文化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创新;对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组织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其原貌。

  在生态环境修复方面,针对四川片区特有的草海的保护治理,条例提出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草海湿地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提高科学保护草海湿地的能力和水平。县、镇人民政府及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对草海湿地植物密集生长区域进行综合治理,降低植物腐烂对水环境的影响。定期对水道进行疏浚,提升湿地水体循环动力和自净能力,持续改善草海湿地水体水质,确保草海水质达到有关水环境质量保护要求。

  条例还设置了绿色发展专章,提出省、自治州、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泸沽湖保护,建立健全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支持泸沽湖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实现川滇协同立法,四川条例与云南条例在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上“求大同、存小异”,努力实现最大公约数,如重大制度设置、保护原则、保护区划分、保护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有关内容,川滇条例基本保持一致。

  记者在对比四川条例与云南条例的“第九章法律责任”后发现,川滇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完全一致。比如,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电鱼、毒鱼、炸鱼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湖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泸沽湖水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生态保护核心区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山水林田湖草沙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川滇两省人大常委会的协同立法,以法治护航泸沽湖,必将让这颗“高原明珠”在美丽中国的版图上更加熠熠生辉。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lfgz/lfdt/202310/t20231023_45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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