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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的规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日喀则市、昌都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调整如下:
一、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72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41名;
二、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68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3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