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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选代表中监、计票人推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监票人、计票人推定看似小事,但却关乎选举的严谨与否,小事不小。

  选举法、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规定:“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主持人、监票人、计票人”。法律法规虽对代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中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作用及回避等进行了规定,但没有监、计票人推定的程序设计,需要我们探索。

  个别地方监、计票人的推定采取选民小组推荐、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审核把关、选举日选民通过的制度设计有不可回避的缺陷:一方面,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及撤并村社,乡、村、社干部职数减少,县、乡代表名额增加,选区增多,在每个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干部人数不足成为掣肘。即使每个选区成立了选举领导小组,由于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利用的资源、要素有限,其作用也难以完全发挥。另一方面,选民通过监、计票人名单的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情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参加选举大会投票;另一种是参加本选区投票站的选举大会,行使权利;第三种是在流动票箱投票。如果只在选举大会、投票站的选民中通过监、计票人,那么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意见如何表达;如果同时在选举大会、投票站、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中通过监、计票人,统计、汇总监、计票人表决的情况又面临诸多挑战。以县代表选区为例,一个县代表选区由多个乡镇选区组成,如果县代表选区的监、计票人要在选民中通过,理论上存在部分乡镇代表选区的选民赞同、部分反对的情况,监计票人无法通过,县代表的选举则无法进行。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计票人的推定程序,个人认为可以通过县、乡选举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缺失。一是选举办法要对监、计票人产生的程序进行规定。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县、乡选举委员会履行“制定本选区选举工作方案、预选办法、选举办法……”的职能。县、乡选举委员会可以在选举办法中对监、计票人的推定进行制度设置。二是选民小组按照回避原则进行监、计票人的推荐。监、计票人的推荐离不开选民的参与,离开了选民的推荐,监、计票人的影响力、认同度、民主性大打折扣。在监、计票人的推荐中,县、乡选举委员会决不能代选民作主指定。三是县、乡选举委员会讨论通过县、乡选区监、计票人。县、乡选举委员会分别召开会议,对选民推选的监、计票人进行讨论,重点审查监、计票人推荐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严格落实候选人近亲属回避制度等。四是履行告知程序。在选举日的选举中,无论是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投票站投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主持人、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应当完整告知选民所在县、乡选区的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过程和姓名。

  县、乡选区不同,但监、计票人推定的程序大致相同,县代表选区同样应有监、计票人,不可或缺。县代表选区监、计票人可以由乡代表选区中的监、计票人兼任也可以单设,无论是兼任还是单设,一定要注意其来源的广泛性、代表性。

  在直选代表选举中,没有设置总监票人、总计票人的需要,总监票人、总计票人是县以上间接选举中对各代表团监、计票人发票、计票全过程开展监督和对各种选票进行统计上报的制度创设。间接选举中,监、计票人的推定法律没有规定,同样需要在大会选举办法中明确。

  今年是县乡人大换届年,我们人大干部要提前想清、想透、想细工作中的每一个流程,严谨每一个细节,换届选举方能决战决胜。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gdll/202107/t20210716_399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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