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3年10月22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协同联动,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等,以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产业环节为核心,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金融、物流服务机构等集聚形成的一种产业协同生态。
第四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引领,以强促大;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坚持产业协同,开放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需要,按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组织保障机制,全力打造创新生态、“智造”生态、服务生态、人才生态、文化生态、资本生态和开放生态(简称“七个生态”),营造“首位产业”良好氛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创新引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创新平台能级提升工程,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等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平台集聚计划,招引全球汽车领域头部企业、顶尖高校及科研机构设立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系统部署新能源汽车领域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向新能源汽车领域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对于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车规级芯片等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遴选、安排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开展产业化应用。
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离岸创新成果转化,在相关方面视同国内创新成果予以支持。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聘用的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新能源汽车领域科技成果转化。
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在平台建设、购买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的扶持。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新能源汽车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交易代理、价值评估、人才培训、创业孵化等全方位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完善“三首”产品认定方法和标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制度。
支持将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专利申请列入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新能源汽车领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激励机制。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保障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向社会开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开放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建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项目评价制度,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在项目周期时间内定期开展考核,根据动态竞争结果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统筹推进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标准提升行动,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一批技术自主的新标准。
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联合科研机构、行业商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利用新能源汽车最新创新成果开展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制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的检验检测能力。
支持新能源汽车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强化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以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改革,赋予新能源汽车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
支持对承担新能源汽车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研人员采取灵活的薪酬制度和奖励措施,探索推广赋予科研人员相关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第三章 智造提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明确产业布局、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化发展升级。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推动其向价值链高端延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优化升级,建立健全招商机制,瞄准头部企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功能性总部项目,加大招引力度,形成招引生态网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发展,培育“链主”企业,鼓励各类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发挥品牌和技术优势,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矩阵。支持通过转型升级、战略合作、兼并重组、股改、上市等方式,加快企业集团化、国际化进程,提升企业综合实力。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质量品牌提升建设,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壮大的促进机制和支持制度。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积极发展优质制造。协同行业商协会、产业联盟、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等,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领域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新能源汽车领域绿色生产体系,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和绿色化改造提升,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动绿色低碳理念贯穿新能源汽车产业全链条。
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
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鼓励整车企业、动力电池领域企业开展废旧产品梯次回收利用,推动回收拆解行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新能源汽车整零协同机制,推动整车与零部件企业开展多种模式合作,构建新型整零关系。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提高近地化配套率,根据比例上升额度予以奖补激励。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综合性或细分领域的整零对接活动。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入驻整零对接平台,及时发布产品、技术等供需,拓展市场空间。
第四章场景拓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的推广目标,鼓励在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环卫、国企用车等领域优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推动在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固定路线和城市渣土运输、垃圾清运等场景推广使用新能源重型卡车,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新能源汽车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与城际智能交通、异构多模式通信网络融合等综合示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根据国家规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工作。
支持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争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区,建立面向用户的基于危险场景和特殊气象环境的智能汽车测评体系,引导智能汽车技术进步,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参考。
第二十六条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支持全国的智能网联汽车来皖测试。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支持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支持在物流配送、短途接驳、城市公交、环卫作业、养护作业以及高速公路等领域开展智能网联车辆测试和应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第二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按照从低风险等级到高风险等级道路、从简单类型到复杂类型测试、从低技术等级到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章开放合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打造融入全球的开放生态,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建立与国际贸易投资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监管服务模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检测认证、人才培训等服务保障体系,引导企业规范海外经营行为,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优势汽车企业积极融入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分工体系,设立境外生产和研发基地,建立全球营销网络及产业链体系,推进研发全球化、服务全球化、产能全球化,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在重点市场共建海外仓储和售后服务中心等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国际风险预警平台,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当发挥制度创新优势,服务新能源汽车开放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国际化发展,布局智能网联、新能源电池、电机电控等配套项目,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体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以获取技术、人才、专利、品牌和渠道为目的的境外投资并购;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境外并购项目,省产业发展基金、省产业类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集聚吸引跨国公司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建设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同等政策支持;在依法依规、对等开放、保障安全、利益共享的原则下,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承担政府重大科技专项。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港口改造,加密铁海联运、中欧班列、中亚班列,帮助车企解决运力不足、运输不便等问题。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物流支撑,降低物流成本,提升产业效率。
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航运企业新建滚装运输船,推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码头办理危险品作业资质,完善水路运输网络,对航运公司拓展加密省内外集装箱航线在相关港口集并、中转给予资金奖补。
海关、商务、税务、外汇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共享信息,推行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服务,为新能源汽车及相关行业出口提供通关便捷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服务部门,支持汽车企业参加境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高端展会论坛。
支持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展览、赛事、论坛等活动,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
鼓励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境外参展、产品国际认证、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国际注册等活动,扩大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第六章支撑保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的统筹协调。
优化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公路沿线、郊区乡镇、老旧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城际快充网络,以及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
质量技术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电动汽车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推动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提升标准引领能力。
支持具备条件的整车企业牵头制定行业性充换电标准,形成行业标杆作用和示范带动效应。
省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鼓励自用、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根据氢燃料供给、消费需求等合理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提升安全运行水平。
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油、气、氢、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
具备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可以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试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建设纳入相关城市道路规划,促进智能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结合新能源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推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同步配套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开放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个人信息的数据除外。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工信部门的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和保障制度,加快新能源汽车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畅通引进绿色通道。
加快建立适应新能源汽车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机制,编制行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加大国际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将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围。
加强高等院校学科专业建设,建立动态调整高校学科专业和校企联合培养机制,更好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需求。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以各种方式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团队及其创新创业项目,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的户籍、医疗、教育、住房等问题,并在项目申报、科研活动等方面提供便利。
鼓励面向国(境)外积极招引新能源汽车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落户安徽创新创业。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优化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确保支持力度和稳定性。组建汽车产业链投资基金,用于“七个生态”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汽车产业金融支行、特色事业部及专业团队等特色机构,建立适应汽车行业特点的产品创新、信贷管理和专业化评审等机制,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满足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环节的融资需求。
建立新能源汽车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库,开展梯度培育和精准对接,推动汽车领域企业上市挂牌。
创新保险机制,建立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应当纳入全省政银担业务体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用水、用电、用气需求。完善用电政企联动工作机制,在迎峰度夏等用电高峰期对重点汽车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排放容量,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重点园区、重点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的用能、排放需求,优先实施节能审查。
加快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增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
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3年9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天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提出重要要求,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率先确立了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接续制定面向2020年和2035年产业发展规划,先后推出70余项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举措,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今年6月,省委出台了《关于强化创新引领加快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指导意见》,提出打造具有全球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智车强省”。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我省在新能源汽车领域率先立法、先行示范的积极实践和有益探索。
(二)制定《条例》是进一步强化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的有力保障。汽车产业已成为我省优势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培育招引了奇瑞、蔚来、大众(安徽)、合肥比亚迪、江淮、合肥长安、汉马等7家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整车企业,全省主要动力电池企业20家、电机企业10家、电控企业8家,2023年1—8月份,新能源汽车产量51.5万辆,占全国的9.5%。制定《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生态,更大力度服务和保障新能源汽车企业先行先试、创新创造、锻长补短,更好巩固扩大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势。
(三)制定《条例》是我省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的现实需要。目前,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尚处于加快培育期,零部件产业规模小、核心竞争力弱,一些产品及技术标准尚未定型,后市场尚不能满足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需要,产业集聚能力尚需进一步增强。制定《条例》,推动整车、零部件、后市场三位一体发展,促进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便捷高效配置,有利于加快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积极谋划、主动作为,报经韩俊书记同意,新增《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为今年的立法项目。明伦、树山同志先后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并分别带队开展省内外相关立法调研。
财经委把协助常委会做好《条例》制定工作作为年度重要任务,在法工委、省汽车办的大力支持下,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起草专班,广泛收集相关文件材料,多次赴部分市、县及相关企业开展调查研究。8月底完成《条例》初稿,9月上旬将《条例》征求意见稿印送部分中央驻皖和省直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并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和安徽人大网站征求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多次召开专题会讨论修改完善。9月12日上午,召开财经委全体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于9月12日下午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设7章43条,包括总则、创新引领、智造提升、场景拓展、开放合作、支撑保障以及附则。作为全国首部新能源汽车产业专项立法,《条例》从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际出发,围绕“首位产业”定位和“七个生态”要求,进行了探索创新,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一)明确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总体要求和推进机制。一是规定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创新引领、以强促大,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坚持产业协同、开放发展(第四条)。二是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的相关活动(第七条)。三是强调规划引领作用,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二)强化科技创新对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推动作用。一是明确创新平台组建和能级提升方式(第八条)。二是部署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推动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第九条)。三是支持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组织开展方式(第十条)。四是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机制、项目考核评价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三)突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前瞻引领。一是鼓励动态竞争,规定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多个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第十四条)。二是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第十条第三款)。三是推进相关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支持牵头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区域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形成一批技术自主的新标准(第十五条)。四是支持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建设,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试点开展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自我检验。(第十六条)。五是统筹布局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在具备条件的非化工园区开展制氢加氢一体站建设试点(第三十六条)。
(四)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智造生态。一是明确“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产业发展导向,有序引导和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秩序,引导各地差异化协同发展,构建“双核联动、多点支撑”的发展格局(第五条、第十八条)。二是支持通过产业链建设、“链主”企业培育、质量品牌提升、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提升、电池碳足迹和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应用等,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做大做强(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推动新能源汽车整零协同机制加快运行,支持核心零部件企业提高近地配套水平(第二十二条)。
(五)深化新能源汽车场景应用和要素保障。一是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拓展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第二十三条)。二是对智能网联汽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特定场景示范应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完善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鼓励综合能源服务站建设,统筹规划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四是建立和完善要素保障机制,统筹用好能耗指标和排放容量,加强消防安全风险防控(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
(六)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开放发展。一是加快打造融入全球的开放生态(第二十八条)。二是充分发挥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服务新能源汽车开放发展(第三十条)。三是明确境外投资并购、吸引跨国公司、外资研发机构等支持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是完善公路、铁路、航运等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物流支撑(第三十三条)。五是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扩大品牌国际影响力的鼓励和支持措施(第三十四条)。
以上说明及《安徽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促进条例(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