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书香天津建设,开展全民阅读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服务、推广、保障等促进工作。
第三条 全民阅读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公益普惠,保障重点、共建共享的原则,提高全民阅读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全民阅读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全民阅读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发挥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主渠道作用,做好全民阅读工作。教育部门应当以各级各类学校图书馆为主阵地,做好青少年阅读推广工作。
由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和旅游、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全民阅读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协调和督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全民阅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文联、科协、社科联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关工委应当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作用促进青少年阅读活动的开展。
全民阅读工作应当纳入本市机关绩效考核目标。
第六条 全民阅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本单位全民阅读活动。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七条 新闻媒体应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全民阅读活动,并以开辟专版专栏、策划专题节目或者活动、推介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刊播全民阅读公益广告等方式提供全民阅读服务,构建“声屏报网端”一体的全民阅读宣传阵地,营造良好阅读氛围。
第八条 本市加强全民阅读资源区域间互通共享,积极推动京津冀全民阅读工作协同与合作。
第二章 阅读服务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人口规模、分布和阅读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农家书屋、城市书吧、实体书店、书报刊亭、自动售(借)书机、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以及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阅读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阅读圈。
第十条 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家书屋、政府设立的城市书吧等纳入图书馆服务体系,开展图书流动服务,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建立以区级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为分馆,农村(社区)书屋书吧为基层服务点的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乡镇(街道)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农村(社区)书屋书吧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完善公共阅读服务。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推广运用数字图书馆、电视图书馆、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及其他阅读服务设施,便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获取各类阅读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优秀数字阅读资源建设,特别是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数字阅读资源建设,丰富阅读内容和载体。
第十二条 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度,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明确服务标准。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全民阅读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保障人民群众的阅读需求。
第十三条 市和区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在下列场所、机构和单位设置阅读服务设施,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三)养老机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青少年儿童教育机构等机构。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的经营管理单位设置报刊栏、报刊架、自主阅读设施等服务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阅读服务。
第三章 阅读推广
第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和投入,加大对全民阅读的推广力度,创建全民阅读品牌,开展主题阅读活动,实施优质阅读内容推介,营造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的良好氛围,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终身阅读理念,提升阅读兴趣,培养阅读习惯,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五条 本市推广“书香天津”全民阅读品牌,定期举办“海河书香节”、“书香天津·读书月”等推广交流活动,建设集阅读推广、交流、激励和分享等功能于一体的“书香天津”阅读活动平台。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围绕“书香天津”阅读品牌,开展系列优秀阅读活动评选,促进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阅读推广工作,推进全民阅读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军营、进网络,提高全民阅读活动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创办品牌阅读活动。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部门应当组织选拔、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单位和个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农村以及其他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推广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志愿者参与全民阅读工作。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阅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设置阅读板块,培养阅读兴趣,传授阅读方法,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少年儿童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第十九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书屋、书吧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平台开展数字阅读推广服务。
鼓励和支持开展数字阅读、有声阅读、视频阅读、云课堂等多媒体阅读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依法成立全民阅读促进协会,建立不同主题和特色的阅读组织。
鼓励高等学校和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科学普及和阅读推广研究,为科学普及和科学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鼓励出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天津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鼓励开发相关文创产品。
鼓励和支持特色阅读推广,促进结合体验、实践等多种形式阅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以及具有天津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的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实体书店开展读书讲座、阅读分享、演讲诵读等阅读推广活动,提供阅读指导、推荐优秀读物、培训阅读服务志愿者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实体书店创新经营模式,拓宽阅读服务空间,提供公益性阅读服务,实现集阅读服务、休闲文化体验、本地历史文化展示和公益宣传于一体的多业态融合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出版物的交换、捐赠活动,推动阅读资源共享。
第四章 阅读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根据全民阅读工作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力状况,安排所需资金;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全民阅读设施的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的全民阅读设施。因确有需要对全民阅读设施进行拆除的,应当择地重建并且不低于原有标准。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多元投入全民阅读领域,用于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培育阅读推广人、帮助特殊和困难群体阅读等。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的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
工会应当组织开展职工全民阅读活动,活动费用可以从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当地全民阅读服务范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相关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符合其特点和需求的阅读服务。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书屋、书吧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必要的阅读辅助设施和相应服务,并有针对性地向视障、听障人士提供盲文出版物、有声读物、视频读物等资源。
监狱、看守所、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结合各自条件和实际情况,为服刑人员、羁押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制定阅读计划,提供阅读资源,组织阅读活动,并提供阅读指导。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考核机制和公众满意度测评机制,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全民阅读工作的考核。考核和测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其进行补贴或者奖励的依据。
推动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及指标评估体系,增强全民阅读工作评价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阅读工作激励机制,对在全民阅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挪用全民阅读服务资金的;
(二)擅自拆除、侵占、挪用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重建全民阅读设施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开展与全民阅读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的;
(二)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全民阅读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阅读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人民群众开放并提供阅读服务的公共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之家、社区书屋、农家书屋、城市书吧、实体书店、智慧书房、职工书屋、书报刊亭、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以及自动售(借)书机、数字阅读设备、公共阅报栏(屏)等场所和设备。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李旭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该《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9月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2020年,中宣部印发《关于促进全民阅读工作的意见》,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制定全民阅读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2021年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深入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全民阅读活动”,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提出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天津”。根据上述一系列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将《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35条,包括总则、阅读服务、阅读推广、阅读保障、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全民阅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构建多方参与工作格局。一是明确了全民阅读工作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为有关主体开展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构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体系,形成工作合力(第四条、第五条);三是强化社会引导,明确新闻媒体发挥正确舆论引导作用,强调全民阅读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四是加强互通共享,推动京津冀全民阅读工作协同与合作(第八条)。
(二)规范全民阅读服务,完善全民阅读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一是规定了根据国家和本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阅读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第九条);二是建立三级总分馆服务体系,推动全民阅读服务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要求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和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的场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强化阅读推广,促进阅读习惯养成。一是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推广责任,推进阅读品牌创建,促进教育推广、家庭推广、数字推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是构建推广体系,鼓励特色阅读,支持实体书店创新发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三是鼓励和支持出版物交换捐赠,推动阅读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
(四)加强阅读保障,增强制度刚性。一是通过财政预算落实、社会资金投入、全民阅读设施建设等多渠道加强资金和用地保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是满足外来务工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阅读需求(第二十七条);三是建立考核、测评及激励机制(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四是规定了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