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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让地方性法规从“纸张”跃入“实践” 使“文本上的法规”成为“行动中的法规” ——泸州市人大常委会多维发力探索推动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

发布时间:2023-09-16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人大网

  地方立法是完善地方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地方治理能力的有效形式。泸州市人大常委会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高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制定颁布地方性实体法规9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进一步将地方立法成果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着力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实际、守正创新,以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督”(以下简称“四入”)工作为抓手,突出“融”字推进法规融入司法,让法规在司法实践中长出“牙齿”,着力抓实地方立法“后半篇文章”。

  一、市委领导、人大主导推动“融”,着力做到“融之有序”

  一是“双小组”统筹推进。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我市法规实施情况不尽人意、实施效果未达预期,尤其是融入司法不够到位,法规适用率低、适用形式单一等问题,市九届人大常委会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创新推进法规“四入”工作,组建工作领导组和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泸州市地方性法规涉及责任部门(单位)清单》,压实司法部门责任,抓实融入司法工作。今年4月,市委专题听取“四入”工作情况汇报,重点对融入司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赓即召开工作推进会,全面部署法规“四入”工作,特别对法检系统作出具体安排,为我市法规融入司法明确了工作方向、找准了着力重点、划定了实践路径。

  二是“台账式”动态管理。创新建立工作台账管理机制,采取“归口管理、一法规一台账”方式,精细化制定“法规融入司法工作台账”,条目化、项目化明确台账内容,将全市“两级”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司法建议,“两级”检察院行政检察监督、公益诉讼、行政诉讼、向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和检察建议书等情况列入台账动态管理。坚持“半年盘点、定期通报”,督促区县“两院”每月向市“两院”报送台账、市“两院”每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台账,市人大常委会强化汇总梳理和分析研究,每半年通报“融入司法”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作为法规“立、改、废”的重要依据。

  三是“法治化”支撑保障。注重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司法适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全面加强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要求,以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形式为“融入司法”工作提供坚强法治保障;将其纳入全面依法治市目标综合绩效考核,纳入人大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述职测评内容,切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同时,督促市“两院”按照“一法规一台账”方式,严格实行适用法规“每案必报告”机制,并将我市法规“融入司法”情况纳入区县“两院”和各内设机构年度目标考核。

  二、法检主责、各司其职全面“融”,着力做到“融之有力”

  一是健全司法适用机制。督促市法院研究制定全省首个强化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工作指引,明确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我市法规被援引适用占比率达到44.4%。督促市检察院制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地方性法规融入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专题部署在“四大检察”“十项业务”中落实司法适用要求,并对刑事审查办案实行“双重审查”制,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时,既对照法律、也对照法规进行同步审查。

  二是强化司法适用实践。督促市“两院”全面梳理我市法规适用领域,切实提高法规适用率。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法院共适用我市法规审理案件102件、“两级”检察院共适用我市法规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81件,其中今年已分别达49件、24件。比如,市法院依法提级审理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詹某甲等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认为被告人行为不仅违反《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还违反《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不非法伤害、捕捉、猎杀、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之规定,因此除依法判处詹某甲等被告人有期徒刑外,还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詹某甲等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害费用11.15万元、生态损害惩罚性赔偿金5万元,此项工作被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专题报道。

  三是提升司法适用效能。注重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着力把“应用尽用”体现到我市法规司法实践中,促进地方立法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比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决定+条例”(《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后,市法院对赤水河流域涉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指定管辖,指导古蔺县法院在全省首例适用《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审结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泸县检察院适用《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办理涉及泸县“龙文化”标志性建筑龙桥系列公益诉讼案件8件,督促相关政府部门落实龙桥群保护专项资金1300万,推动召开“府院联动”龙桥保护专项工作会议,助推泸县出台《泸县龙桥保护管理办法》,健全文物保护责任体系。

  三、多元普法、法润人心促进“融”,着力做到“融之有效”

  一是“泸法麒麟”专题宣传。市法院依托“泸法麒麟·融媒”工作室,将我市法规列入全市“两级”法院常态化普法宣传内容。比如,市人大监察司法委与市法院联合举办《“泸法麒麟·法治访谈”——从“纸张”跃入实践 看地方性法规如何融入司法》宣传活动,围绕“什么是地方性法规”“泸州有哪些地方性法规”“泸州法院是怎样将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的”“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给泸州带来了什么”等热点问题进行访谈,直播间在线点击率突破3.4万,引起较大社会反响;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人民法院开展“泸法麒麟·童声诵法”活动,将我市法规作为诵读与宣讲内容,收到诵法作品548个,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转播,浏览人数突破15万人次。

  二是“普法品牌”常态宣传。督促全市法规牵头贯彻实施部门履行法定责任,依托“报、台、微、网、端”等媒体平台,用好“泸小法”“给您说法”“法治茶馆”“法润泸州”等普法品牌,采取“宣讲培训+权威解读+系列专访”普法方式,着力营造我市法规融入司法的良好环境。今年以来,通过各类普法品牌宣传我市法规融入司法实践活动321场(条)次,覆盖19万人民群众。

  三是“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带动作用,抓好我市法规融入司法实践的案例警示宣传,力求“审理一件、治理一片、影响一方”,彰显法规权威性。比如,市法院适用《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开审理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彩鹮案”,经央视一套《今日说法》栏目播出后,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中,结合《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聘任全省首个护老社会观护员,此项工作被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川观新闻等媒体专题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scspc.gov.cn/gdll/202309/t20230914_44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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