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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时代要求 反映地方特色——解读新修改的《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发布时间:2023-09-16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人大网

  7月27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简称《条例》)于2001年颁布实施,2018年进行修订,对于规范和指导河北省地方立法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河北省地方立法取得了显著成就。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研究部署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务实举措,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立法规划和计划、法规案起草、法规清理以及设区的市法规报请批准等方面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及时修改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有助于推进完善地方立法制度体系,为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说。

  本次修正后的《条例》共十章九十五条,比2018年版增加了两章二十八条,删除了三条。

  坚持政治站位 突出立法为民

  《条例》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汉春说,这次修改完善《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于新时代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条例》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这一规定必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推动全省公民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不断提高。”河北省人大代表田京雷说。

  地方立法权再次迎来扩容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立法法第一次修订,设区市的立法权得以确认。当时,设区市的立法权限原本被限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领域,今年立法法修改新增了“基层治理”领域,还将“环境保护”调整为“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立法法作出的规定,《条例》对立法权限作出相应修改,明确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将设区的市立法权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并增加“基层治理”。同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本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三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上位法对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及时发现和修改“带病条款”,提高设区的市法规质量。

  近年来,河北省市两级人大建立了密切联系,形成合力,积累了一系列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河北经验”,共同推动全省地方立法工作结出累累硕果。其中,《石家庄市正定古城保护条例》受到中央部委点名表扬,并与《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一并入选河北省“十大法治成果”;《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开创了全国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地方立法的先河;《保定市白洋淀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受到《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多家中央媒体高度肯定。

  “下一步,我们将围绕地方立法权限深入研究,主动作为,聚焦改革创新发展急需,回应社会广泛关切,强化全周期质量管控,打造更多真管用、能落地、可操作的地方法规。”邢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剑说。

  增加协同立法专章

  协同立法,是近年来河北省立法工作一抹亮色。2020年1月,《京津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横空出世,三地条例文本统一、各自审议表决、同步出台实施,成为京津冀协同立法的标志性成果。

  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2023年新修改的立法法,也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原则规定。在实践中,为贯彻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自2014年以来积极推进与北京市、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协同立法,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在跨区域生态环保、大气污染防治、交通一体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实践经验。

  本次修改的《条例》增设了京津冀协同立法专章,有利于巩固和深化协同立法机制成果。本章共五条,在协同立法领域、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规划计划和项目协同等方面予以具体规范,并对设区的市协同立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关于加强制度保障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规划计划协同、立项论证评估、法规联合起草、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的需要,在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作和转型升级、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方面与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协同立法。

  关于编制立法规划、制定立法计划,涉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立法项目时,《条例》明确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征求北京市、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意见。

  就设区市之间开展协同立法,《条例》也作了相关规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在立法权限内开展协同立法,协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入法

  有关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规定,是此次修改的另一大亮点。

  《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立法基地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县级以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作为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发挥民意直通车作用。依托省内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建立立法基地,提供智力支持。

  “基层立法联系点一头连着立法机关,一头连着基层群众,将立法根植于社会生活的深厚土壤之中,使社情民意直接反映到立法全过程。”杨金深说。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深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立足全省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各设区市、各领域、各行业的代表性,于2020年11月确定了13个单位为基层立法联系点。两年多来,群众对立法工作的参与感、获得感大大提升,对法治建设的认同感进一步提高。

  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也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2022年7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工作专班,走进这里,与种植大户代表、基层人大代表、部分合作社法人代表、县乡相关单位等10余名同志围桌而坐,面对面交流,询问他们对《河北省乡村振兴条例(草案)》的意见。

  “实现乡村振兴,政府要搭好台,把大家伙都发动起,参与进来”“现在农村的高价彩礼问题很突出,有的地方早已超过10万元”“我家进行了土地流转后,每年除了能获得近2000多元的纯收入,我还能安心到附近的企业上班,月工资有3000多元呢”。这些来自基层的声音,直接助力了法规草案的完善。

  “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这一平台,既能将社情民意送达立法机关,使法律法规充分吸收和反映民意,也能让群众在参与立法实践的过程中,了解立法意图、内容和精神。把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条款写入法规,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题中之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说。

  近年来,河北省还在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制度机制方面实行了不少创新举措,关于法规案的起草,《条例》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等形式,同时细化规定了其适用情形。特别是,要求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有关专委和工委的作用,明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法规案经过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法制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法规草案修改建议文本。


原文链接:http://www.hbrd.gov.cn/system/2023/09/15/1012083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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