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人大调研网!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研究 > 正文

关于多措并举 优化人口生育政策 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习近平总书记就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的相关研究显示,近年来,我国老龄化加速发展,育龄人口占比下滑明显,人口出生率下降。育龄人口和生育水平双收缩,对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将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人口问题涉及国家长远发展,必须综合施策,既要保障合理的生育率,又要提高生育质量。

  尽管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但是近几年人口出生率仍然下降,并未达到政策预期。究其原因,育儿成本高和育儿服务短缺,妇女孕期保障不足和就业压力,以及工作与家庭难以平衡等各种因素都影响着生育意愿。因此,必须统筹各方面政策,实现相关公共服务、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切实解决好不想生、不敢生、生不出,养不起、养不好的问题,积极应对人口出生率下降,有效延缓老龄化快速发展的趋势。

  一、加快发展多元化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围绕家庭互助式托育、社区托育、托幼一体化、用人单位托育服务支持等出台具体政策,为家庭提供安全优质、价格适中、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当前,要加快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做好其与社区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的服务衔接,有效构建托育服务社区网络。鼓励用人单位探索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允许有托育服务需求的职工采取远程办公、家庭办公等形式开展工作;鼓励其在职场内设立托育设施,有条件的还可以开办托儿所等。把贫困地区儿童早期发展干预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也可以推动这些项目向城市地区逐步延伸。

  二、进一步完善育龄妇女生育期的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延长了产假的时间,但由于缺乏相关配套政策,部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承担,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权益。如,实行二孩政策以来,部分育龄妇女的就业难度加大,用人单位不愿招用育龄妇女。已婚职业妇女不愿意生孩子的原因之一,就是担忧职涯中断,或因怀孕被调降薪水。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很难提升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因此,应增加公共支出保障产妇产假期间的收入。以公共支出保障产假期间的收入,有利于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减轻产假期间的企业负担,促进女性就业,也是各国通行的做法。因此,建议进一步要完善产假、育儿假、生育津贴、个税扣除以及弹性工作安排等相关政策。一是将三岁以下的儿童养育纳入个人所得税抵扣范围,适当提高低收入家庭三岁以前婴幼儿补贴标准,其中一部分可用于提供育婴的实物补贴(类似于贫困地区的婴幼儿营养包)。二是加强和普及婚前检查、孕前检查以及围孕期围产期健康促进等措施,特别是要加强中西部农村地区的孕产期卫生健康保障能力,提高生育质量。三是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生育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发挥公共资金保障产妇产假期间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不足,造成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之间不平衡,影响了生育保险的使用效率和作用发挥。自2018年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流动人口往往因为回老家异地生育,生育保险转移支付难。另一方面,有些无正规就业的妇女享受不到生育保险。因此,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补助政策,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降低用人单位雇用育龄妇女的顾虑。同时,为了摸清和监督生育保险使用情况,建议医保主管部门加强对生育保险使用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完善相关政策,提高使用效率。

  三、实施促进工作和家庭相平衡的政策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目前,工作和家庭难以平衡也是影响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根据国际经验,促进工作与家庭相平衡的主要政策工具包括:一是劳动力市场从单纯强调“男女同工同酬”转变成“工作—家庭协调途径”,帮助父母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特别是鼓励男性更多参与到育儿当中,允许根据家庭需要让父母双方自由分配与收入挂钩的带薪假期。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或其他机构为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提供必要的支持,探索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允许有婴幼儿照护需求的职工采取远程办公、家庭办公等形式开展工作;鼓励雇主在职场内设立育儿设施,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开办托儿所等。三是提供家庭育儿必要的培训和服务。目前儿童、特别是婴幼儿的养育主要局限于家庭内部,应围绕家庭生育、养育的各种需求,提供经济、知识、技能、环境等各方面支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这些也是提高生育意愿、促进生育的重要途径。四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工作与家庭平衡。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保障劳动者权益。目前,许多单位长期靠加班获取经营收益,有些甚至不付加班费或少付加班费,更有甚者把加班作为衡量员工工作态度的标准。过长工作时间、过强劳动强度(包括脑力劳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身心健康,也动摇了国家的家庭基础。一些年轻人无暇组建家庭和照顾家庭,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育率。国际上曾有这样的先例,如日本的加班文化带来了较严重社会问题。长时间工作导致日本员工没有时间与精力兼顾家庭生活,不断降低生育动力,进一步加剧其“少子化”和“老龄化”现象。在意识到不当工作时长制度对社会的危害后,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具体措施,应对过度工作现象,包括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将“过劳死”与“过劳自杀”纳入劳动灾害,并给予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我国应在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之策,有效解决劳动时间过长、员工过劳的问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定期开展执法检查,保障合理劳动时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确定过劳损害标准。建立多样化、制度化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的渠道和机制。另一方面,调整完善与之相关的劳动用工、就业服务、职业操守、权益保障等制度及政策体系,有效发挥政府、工会、企业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切实贯彻劳动法。

  建议报送:医保局、卫健委、妇儿工委、人社部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dbyd/yajy/1014338/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