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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贺荣作草案说明。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在工作中也发现一些问题,急需通过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加以解决。”贺荣说。

  据介绍,修订草案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一是强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二是立足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将新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的行为纳入管理范围,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三是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其他法律衔接协调,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优化处罚程序。

  修订草案共六章一百四十四条。

  增列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行为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诸如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软暴力”、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情形。修订草案增列了多个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

  修订草案将考试作弊、组织领导传销、从事有损英雄烈士保护等行为增列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将以抢夺方向盘等方式妨碍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升放携带明火的孔明灯、高空抛物、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拒不整改治安隐患、无人机“黑飞”等行为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将违反证人保护措施、采取滋扰纠缠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违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增列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给予处罚;将娱乐场所和特定行业经营者不履行信息登记或者报送义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非法生产经营制毒物品等行为增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修订草案进一步合理设定处罚措施和幅度。

  一是推进治安管理处罚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相衔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二是增加从轻处罚规定,建立认错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将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情形延长至一年;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四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罚款幅度,并重点针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拒不整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隐患、非法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优化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

  修订草案完善立案、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衔接。同时,增加规定对事实清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认错认罚并同意适用快速办理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同时明确不适用快速办理的情形。

  修订草案明确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当场处罚和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等可由一名人民警察处理的情形,并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录音录像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同时,完善强制传唤、询问查证、场所检查程序,增加对异地询问及远程视频询问制度的规定。增加公安机关实施人身检查、采集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职权,并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要求。

  修订草案还将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增加为被处罚人可以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

  增加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修订草案新增多处规定。包括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明确规定从重处罚;规定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增加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

  此外,修订草案增加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574fa6b47dd64bb4b53368228d5b54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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