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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修改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

发布时间:2023-09-02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人大网

  继2022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正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

  在涉外编方面,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了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信息网络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对此,有意见提出,修正草案关于涉外消费者权益纠纷的管辖规定只能适用于消费者与境外电商的线上消费纠纷,不能适用于线下纠纷的管辖,规定不准确。还有意见认为,修正草案已经规定了涉外民事纠纷的地域管辖原则,没必要单独对这两类纠纷的管辖问题作出规定。修正草案二审稿吸收这些意见,完善了涉外案件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修正草案一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被告提出管辖异议,且同时具有四项法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更为方便的外国法院起诉。有意见提出,应将“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增加规定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情形之一,以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修正草案二审稿据此增加了相应规定。

  同时,修正草案二审稿还完善涉外案件送达的规定,完善外国法院管辖权的认定标准,并增加与外国国家豁免法衔接的规定。

  在非涉外编方面,修正草案二审稿为避免程序空转,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删除二审法院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为确保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删除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范围的限制性规定。(朱宁宁)


原文链接: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308/826214a3737f49c0b1786c94436fd1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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