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条例》的背景和必要性
海南作为我国唯一的热带岛屿省份,绿水青山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海南的生态文明建设。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强调,要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海南发展的根本立足点,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平衡环境利益、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是连接“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重要桥梁,更是海南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海南应当“加快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相挂钩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中明确要求“建立形式多元、绩效导向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指出海南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实践工作,并不断探索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取得积极成效,但与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港要求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巩固海南全国持续领先的环境质量,实现“让受益者付费,让保护者得利”的目标,让海南地区所有群体共享“青山绿水、碧海蓝天”宝贵财富。制定出台《条例》,以高层次的立法引领提高全省各地对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认识,明晰各领域补偿任务、补偿范围,引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补偿标准,打好组合拳,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改革红利。
二、《条例》的主要特点和亮点
《条例》立足海南实际,结合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政策背景,充分考虑本省的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作出了符合海南实际的制度设计。《条例》的主要特点和亮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实行各级政府统筹协调与自主探索相结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森林、湿地、海洋、渔业、耕地等重点领域和国家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内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在规定的补偿范围之外,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生态功能定位、本级财力状况等因素扩大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和提高补偿标准。
二是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补偿。《条例》针对森林、湿地、耕地、海洋等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分散等问题,《条例》吸收了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实施较好的国家和本省法规政策纳入进来,分别针对森林、湿地、海洋、渔业、耕地等重点领域设置了专门的条款,也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重要生态系统的补偿政策,并对各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体、考量因素、主管部门责任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外,针对海南海洋资源丰富的实际,特别设置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条款,并将海湾、河流入海口、海岛、滩涂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纳入补偿范围。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家公园等生态保护补偿重点生态区域。
三是明确多元补偿方式。《条例》在已经成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保护补偿的基础上,明确区域间合作、市场交易等多元补偿方式。一方面,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活动。此外,针对已经较为成熟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进一步确定了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并建立了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规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推动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进市场化交易补偿。包括: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绿色金融、绿色采购等激励机制,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本省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工作,鼓励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获得相应补偿;探索碳排放权交易补偿模式,逐步构建以碳排放权抵消机制为核心的交易机制。
四是重视企业、社会参与。《条例》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要求,确立企业社会参与的基本原则,并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职责、严格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上,贯彻环境共治理念,注重引导、发挥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作用。例如,《条例》在诸如森林、湿地等生态保护补偿条款中,提出采用更为灵活的与权利人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的方式;在海洋保护补偿方面,鼓励社会主体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活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从而实现“公私”共建,真正保障社会主体参与海南生态保护补偿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