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南热带雨林保护,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海南热带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中明确“特许经营管理”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提出“出台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创新特许经营模式”,“制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也提出“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因此,制定出台《办法》,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对加强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分为总则、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者的确定、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六条。《办法》的特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范围。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实行特许经营,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未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授权,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对允许开展的特许经营活动,在坚持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经营服务种类及数量,实行特许经营目录管理,规定了可以开展十大类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特许经营服务项目。
二、规定了特许经营者的确定方式。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原则上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对可以不采取竞争方式的特许经营活动作了例外规定。在竞争方式方面,主要包括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争方式;利用国家公园内国有自然资源和其他国有固定资产开展特许经营等五类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特许经营者。同时,规定了需要授予土地等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实施组合性特许,确定特许经营者。在非竞争性方式方面,主要规定了原住居民利用自有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房屋开展餐饮、住宿、商品销售等经营服务活动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营服务活动,可以不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并对 申请特许经营的程序作了规定。
三、明确了特许经营使用费的有关规定。一是规定了特许经营者应当依照约定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二是规定了特许经营使用费标准的制定程序,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三是明确了免收或者减收特许经营使用费的三种情形,并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特许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规定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特许经营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对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履行特许经营协议和相关义务、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四个方面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的公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活动,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为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海南实现路径,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美好新海南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