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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为充分发扬民主,调动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草案)》通过海南人大网(http://www.hainanpc.net)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20年10月21日。邮编:570203,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联系电话:65361721,电子邮箱:shfgc1605@163.com。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关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

  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起草说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政府委托,现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明确要求海南要建立健全法规,制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国家公园范围内的各类活动。

  刘赐贵书记、沈晓明省长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启动之初,特别强调要尽快研究出台国家公园条例和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组长李军副书记、副组长冯忠华副省长多次就《草案》起草工作作出具体指示批示,要求尽快出台法规。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林业局起草形成了《草案》。2020年7月29日,省林业局将《草案》征求了国家林草局的意见并做了修改完善。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会同省林业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等研究修改完善,形成《草案》初稿提请省政府专题会议审议。8月28日,《草案》经省政府专题会审议并修改完善后书面呈报李军副书记进行了审定。8月31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七届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草案》,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

  《草案》不分章节,共14条。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了特许经营的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定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等领域经营性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动态管理。规定省政府、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

  二是明确了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依法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三是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和期限。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依法确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协议内容16项。规定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但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项目,报省政府同意,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四是设定了禁止性行为及相应责任。对特许经营者,以及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责任。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森林康养、休闲度假、旅游观光、生态科普、野生动植物观赏等领域的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参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是指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采用公开竞争等方式依法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照职责负责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和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水务、农业农村、民族宗教、旅游文化、教育、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特许经营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许经营项目目录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依据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规划拟定和调整,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制定特许经营项目目录应当征求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居民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门票、道路、宗教活动,以及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居民利用集体土地及其设施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传统利用活动,不列入特许经营项目目录。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特许经营者不得以特许经营名义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内的经营服务项目整体发包、垄断经营。

  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缴入省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

  第六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通过招标不能确定特许经营者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依法确定的特许经营者,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依法确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

  (三)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缴费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以及特许经营者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收益取得方式,价格或者收费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

  (六)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七)履约担保;

  (八)保障就业计划;

  (九)设施设备的权属、维护和更新改造要求;

  (十)安全管理与应急、临时接管预案;

  (十一)生态环境治理要求,以及利用自然文化资源的限制性条件;

  (十二)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和方式;

  (十三)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

  (十四)特许经营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及补偿;

  (十五)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六)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办法实施前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正在实施的,属于特许经营项目目录管理范围内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八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求、建设内容、投资额度、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具有固定资产性质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特许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约定特许经营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确保经营活动符合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有关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自然资源、环境、景观或者使其失去原有科学、观赏价值;

  (二)损害公众利益;

  (三)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理特许经营权;

  (四)擅自处分特许经营设施设备或者资产;

  (五)擅自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六)超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范围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七)擅自停业、歇业;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情形。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运用媒体、网络和聘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士作为社会监督员等方式,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特许经营者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建立和落实相应保密管理制度。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特许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终止时,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是否继续实行特许经营。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要求,维持正常经营。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同时特许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特许经营者拒不改正的,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解除后,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协议被解除,但在被解除前的协议履行过程中造成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生态系统、自然文化资源或者价值减损的,原协议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修复。

  第十三条 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干预特许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造成国家公园资源、生态环境破坏、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有关损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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