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人大工作的主体,人大工作注重“代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履职更实、效果更显,是贯彻落实上述重要论断的必然要求。结合地方实践,谈点拙见。
注重“代表+会议”。地方人代会闭会期间,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专委会会议等人大各类会议,人大代表的列席和参与很重要。通过代表列席和参与人大相关会议,使人大相关会议深入地倾听民声、吸纳民智、汇聚民意,切实提高会议的民主性科学性、集思广益开好会。
注重“代表+立法”。对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而言,一方面,重要法规的制定,提交人代会审议通过,调动全体人大代表的智慧和力量,通过智慧碰撞,使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法规在与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更具当地特色和可操作性。而且,由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是当地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为人民群众所高度关注、为新闻媒体所聚焦,法规在这样的盛会上由全体代表充分审议并表决通过,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了解、知情,从而发自内心地拥护和支持,便于法规通过后顺利实施。另一方面,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广泛地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制定,使立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在厚实的民意基础之上。在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执行过程中,人大代表参与法规案的立项、起草、论证、审议等立法环节和全过程,使立法过程成为听民声、聚民智、接地气、普法、惠民生的过程,使制定的地方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注重“代表+监督”。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国家机关工作报告过程中,依法保障人大代表通过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和建议、开展询问、质询等方式参与人大监督,既肯定工作、加油鼓劲,又指出问题、推动整改,凝聚全体代表的共识形成监督合力,切实提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质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的制定、监督议题的听取和审议、审议意见的形成和落实、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备案审查、专题询问的开展等方面,广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既把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置于代表的监督之下,又通过人大代表深度参与人大监督,更好地促进“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切实增强监督实效。
注重“代表+决定”。决定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的重大事项涵盖了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和环保等方面,围绕这些方面和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主要在两个方面。两个方面,其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和进入人代会议程的代表议案等;其二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主要是针对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等。要从制定决定计划、决定的调研、起草决定草案、审议、决定的实施等方面,组织好代表参与、发挥代表作用,进一步提升决议的全局性、根本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回应民生关切。
注重“代表+任免”。任免权的行使,主要是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的原则,顺利实现党委人事意图。在任免权行使过程中,切实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可以更好地知人善任,进一步促进任命干部增强人大意识、密切联系代表的意识、办好代表建议的意识等,同时在任后监督中发挥代表作用,促进任命干部切实依法履职、为民履职、廉洁履职、勤勉履职。
注重“代表+代表工作”。代表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是支持、服务、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职尽责。代表通过参与这一工作,可以促进代表工作更加精准、更加体现代表的意愿,使代表工作做到代表的心坎上,更好地促进代表履职尽责,更好地让代表满意。
注重“代表+人大自身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机关的自身建设对于人大履职到位至关重要。要按照“四个机关”的定位,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完善和落实常委会、专委会、人大常委会机关密切联系人大代表等制度,紧紧依靠人大代表,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能力等方面搞好人大自身建设,不断促进提高人大履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