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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发出首份行为保全禁令

发布时间:2021-08-11 作者:佚名 来源: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日报讯(记者金昌波通讯员苏慧)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被他人擅自上传网络使用并获利,怎么办?近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运营的APP向公众提供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线播放的行为。这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挂牌成立以来作出的第一份关于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禁令裁定。

  海南某科技公司和北京某科技公司共同申请称,申请人依法享有电视剧《谁是被害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在运营的APP同步上传涉案电视剧内容,供公众在线观看,侵犯了申请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申请人发函要求被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后,被申请人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还采取地域屏蔽和用户账号等级限制的方式继续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持续通过片头广告等形式进行获利。为及时制止该侵权行为,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的证据交换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最终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发出了首份行为保全禁令。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丧失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且从申请人起诉到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胜诉后已经过了涉案影视作品的市场周期,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依法做出了上述裁定。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及时作出上述裁定,充分发挥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时效作用,提高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有助于营造海南自贸港良好营商环境。


原文链接:http://www.hainanpc.net/hainanpc/xwzx/szyw/102385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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